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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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估, 并以重估增值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及未实现重估增值。
短期借款
九十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
银行借款,年利率民国九十八年
1.338%-3.7%;民国九十七年
2.344%-2.709%
$10,571,000 $ 2,950,000
349
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余额将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底前陆续到
期。
截至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止, 本公司及子公司尚未使用之短期借
款额度计1,099,000 仟元。
应付短期票券
九十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
应付商业本票,年贴现率民国九
十八年1.588%-2.65%; 民
国九十七年2.4%-2.688%
$ 2,240,000 $ 1,440,000
减:应付短期票券折价4,668 3,121
$ 2,235,332 $ 1,436,879
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余额将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底前陆续到期。
截至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止, 本公司及子公司尚有未使用发行短
期商业本票之保证额度计2,000,000 仟元。
应付公司债
九十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
流动
民国九十二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 - $ 1,600,000
民国九十五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1,950,000 -
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 1,781,000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 3,291,600
$ 1,950,000 $ 6,672,600
非流动
民国九十五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 4,550,000 $ 6,500,000
民国九十六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3,000,000 3,000,000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1,015,600 -
$ 8,565,600 $ 9,500,000
350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按票面总额30 亿元,发行民国
九十六年国内第一次有担保公司债, 至民国一○ 一年十一月二日到
期, 票面利率为指标利率加码0.4%计算。自发行日起满三、四及五年
各还本30%、30%及40%, 分为甲、乙、丙三类券, 保证机构分别为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及第一商业银行。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二个营业日)
按票面总额65 亿元,发行民国九十五年国内第一次有担保公司债,至
民国一○ ○ 年七月二十七日到期,票面利率2.21%。自发行日起满三、
四及五年各还本30%、30%及40%, 分为甲、乙、丙三类券, 保证机
构分别为台湾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及中华开发工业银行。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按票面总额100 亿元发行本公司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至民国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到期, 票面
利率为零。偿还或转换办法如下: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到期时请求本公司以现金一次偿还。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发行满三年时, 请求本公司以债券面额之99.7%
赎回。
若符合约定条件时, 本公司得于公司债发行满一个月起至到期日前
四十日止, 按约定价格向债权人要求赎回公司债。
债权人于公司债发行之日起满一个月后, 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
法暂停过户期间外, 得随时向本公司请求依当时之转换价格转换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依本公司债之发行及转换办法规定, 原始转换
价格为18.25 元, 惟若因无偿配股致使已发行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
时, 应依转换价格计算公式调整之, 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时之转换
价格为13.7 元。
截至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止,共计有面额6,217,400 仟元已转换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计443,405 仟股, 另买回并注销面额计1,059,400 仟
元, 并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依偿还办法以债券面额之99.7%赎回面额
1,707,600 仟元。
351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按票面总额100 亿元发行本
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至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到
期, 票面利率为零。偿还或转换办法如下: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到期时请求本公司以现金一次偿还。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发行满三年时, 请求本公司以债券面额之99.7%
赎回。
若符合约定条件时, 本公司得于公司债发行满六个月起至到期日前
四十日止, 按约定价格向债权人要求赎回公司债。
债权人于公司债发行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
法暂停过户期间外, 得随时向本公司请求依当时之转换价格转换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依本公司债之发行及转换办法规定, 原始转换
价格为17.5 元, 惟若因无偿配股致使已发行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
时, 应依转换价格计算公式调整之。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至二月十日依发行及转换办法实
施转换价格之特别重设, 转换价格自原13.9 元重设为6.1 元, 共计有
面额1,429,500 仟元已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计234,344 仟股, 并认列转
换损失866,628 仟元( 帐列营业外损失- 什项支出)。至民国九十八年
二月二十四日到期时止,共计有面额9,545,900 仟元已转换为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计779,353 仟股,另买回并注销面额计432,400 仟元,余未转
换之面额计21,700 仟元, 已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全数清偿。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至二十三日( 四个营业日) 发
行民国九十二年国内第一次有担保公司债, 并依发行期间三、四及五
年分为甲、乙、丙三类券,其金额分别为12 亿元、12 亿元及16 亿元,
均于到期日一次还本, 其中甲券及乙券之年利率分别为1.45% 及
1.6%,自发行日起每年计、付息一次,另丙券之年利率采4%减浮动利
率, 自发行日起每半年计息一次, 每年付息一次, 保证机构为台湾银
行及兆丰国际商业银行。
352
长期借款
九十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
银行借款$ 99,531,025 $ 93,697,338
应付商业本票融资净额-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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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