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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5 14: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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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资产预期报酬( 37,854,552 ) ( 32,317,568 )
未认列过渡性净给付义务摊
销数
307,511,000 307,511,000
前期服务成本摊销数59,135,597 59,135,597
退休金损益摊销数163,329,507 148,857,914
净退休金成本$ 1,062,109,507 $ 1,059,070,799
 退休基金提拨状况与帐载应计退休金负债之调节如下: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给付义务
既得给付义务( $ 4,675,005,404 ) ( $ 4,488,696,026 )
非既得给付义务( 2,626,237,276 ) ( 2,701,415,633 )
累积给付义务( 7,301,242,680 ) ( 7,190,111,659 )
未来薪资增加之影响数( 1,072,578,862 ) ( 1,083,263,827 )
预计给付义务( 8,373,821,542 ) ( 8,273,375,486 )
退休基金资产公平价值2,026,921,337 1,745,265,368
提拨状况( 6,346,900,205 ) ( 6,528,110,118 )
未认列过渡性净给付义务922,529,000 1,230,040,000
未认列前期服务成本354,813,577 413,949,174
未认列退休金损失2,444,372,737 2,460,632,621
补列之应计退休金负债( 2,649,136,452 ) ( 3,021,357,968 )
应计退休金负债( $ 5,274,321,343 ) ( $ 5,444,846,291 )
既得给付$ 8,078,655,823 $ 7,692,151,158
 退休金给付义务及计算净退休金成本之假设为:
九十六年度九十五年度
折现率3.7% 3.7%
未来薪资水平增加率2.0% 2.0%
退休基金资产之预期年投资
报酬率
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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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本公司股东常会分别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三日决议之民国九十五及九十四年度盈余分配案及每股股利如
下:
盈余分配案每股股利
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
法定盈余公积$ 73,835,397 $ 64,523,237
回转特别盈余公积( 286,214,005 ) ( 258,543,266 )
现金股利468,659,601 - $ 0.12 $ -
股票股利1,171,649,000 882,035,700 0.30 0.25
员工股票红利57,043,950 50,355,080
$ 1,484,973,943 $ 738,370,751
另本公司经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股东常会决议以资本公积
882,036 仟元转增资发行股票。
上述分配情形与董事会之决议并无差异。
本公司民国九十六年度盈余分配议案, 截至会计师查核报告出具
日止, 尚未经董事会通过, 有关董事会通过拟议及股东会决议盈余分
派情形, 请至台湾证券交易所之「公开信息观测站」查询。
另本公司民国九十五年度盈余分配案中包括以转增资发行新股之
方式分配员工红利57,044 仟元, 计5,704 仟股, 此股数占民国九十五
年底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数之比例为0.15%。前述员工红利57,044 仟
元若于民国九十五年度以费用列帐时, 本公司民国九十五年度之税后
基本每股盈余将由0.19 元减为0.18 元。
本公司发行国内第二次及第三次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 于民国九
十六年第四季, 分别计有面额49,700 仟元及291,800 仟元之可转换公
司债持有人申请转换,可换得本公司普通股分别计3,576 仟股及21,299
仟股, 依法得先发行新股后, 办理变更登记, 本公司以民国九十七年
一月十一日为增资基准日, 业已向经济部办理变更登记。
依有关法令规定, 资本公积除填补公司亏损外, 不得使用, 但超
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 包括以超过面额发行普通股、因合
并而发行股票之股本溢价及库藏股票交易等) 及受领赠与之所得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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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资本公积, 得拨充资本, 因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计价而发生之资
本公积, 不得作为任何用途。
资本公积明细如下: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本溢价$ 8,646,651,171 $ 7,853,138,401
库藏股票交易73,024,287 72,541,328
其他6,012,764 5,044,174
$ 8,725,688,222 $ 7,930,723,903
本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度决算如有盈余, 经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
得税后, 应先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及提
列或回转当年度之特别盈余公积后, 如有余额先提拨员工红利不低于
百分之三, 再以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之额度内, 由董事会考虑本公司未
来机队计划及资金需求等, 拟订盈余分派案提请股东会决议以股票股
利或以股票及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不得高于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三十)
方式分派之。惟当年度税前盈余经依上述方式计算扣减后, 如其可分
配之数额不足时, 得以累积未分配盈余支应。
有关盈余之分配应于翌年召开股东常会予以承认通过, 并于该年
度入帐。
本公司分配盈余时, 必须依法令规定就当年度( 及以前年度) 股
东权益减项金额( 惟库藏股票除外),分别自当年度税后盈余或前期未
分配盈余提列相关数额之特别盈余公积, 嗣后股东权益减项数额有回
转时, 得就回转部分分派盈余。
另依前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之规定, 上市、上柜公司应
就子公司在年底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价低于账面价值之差额, 依持股
比例计算提列相同数额之特别盈余公积不得分派。嗣后评价如有回升
之部分, 上市、上柜公司得就该部分金额依持股比例回转特别盈余公
积。
依公司法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应提拨至其余额达股本总额时为
止。法定盈余公积得用以弥补亏损; 当期余额已达实收股本百分之五
十, 在公司无盈余时, 得以其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 或在公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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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时, 得保留法定盈余公积达实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数, 其余部
分得以拨充股本。
依所得税法规定, 本公司若分配属于民国八十六及以前年度之未
分配盈余时, 股东将不获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若分配属于民国八十七
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时, 除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之股东外,
其余股东可获配股利分配日之税额扣抵比率计算之股东可扣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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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