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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九十六年度
年初金额$ 142,925 $ 951,512
本年度增加(注) 16,736 5,010
本年度减少- ( 813,597 )
年底余额$ 159,661 $ 142,925
注: 本年度增加金额尚包含汇率影响数。
固定资产
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估增值-成本
房屋及建筑$ 50,335 $ 50,335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 3,903,810 $ 3,732,469
机器设备5,723,754 5,564,938
飞行设备49,502,949 41,936,957
办公设备792,372 729,999
租赁资产9,535,181 8,514,004
出租资产169,058 188,555
租赁改良1,082,678 955,858
$ 70,709,802 $ 61,622,780
民国九十七及九十六年度利息资本化总额分别为123,420 仟元及
123,779 仟元,资本化之利率分别为3.0095-4.2499%及2.635-5.7525%。
本公司依有关法令规定, 分别于民国六十五年及七十一年办理资
产重估, 并以重估增值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及未实现重估增值。
短期借款
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银行借款,年利率民国九十七年
1.232-4.07%;民国九十六年
2.222-2.639%
$ 9,368,033 $ 550,000
民国九十七年底余额将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底前陆续到期。
279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 本公司尚未使用之短期借款额度计
2,332,000 仟元。
应付短期票券
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应付商业本票,年贴现率民国九
十七年1.45-2.85%;民国九十
六年2.05%
$ 1,440,000 $ 640,000
减:应付短期票券折价3,472 110
$ 1,436,528 $ 639,890
民国九十七年底余额已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底前陆续到期。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 本公司尚未使用发行短期商业本票之保
证额度计2,050,000 仟元。
应付公司债
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流动
民国九十二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 - $ 1,600,000
民国九十五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1,950,000 -
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1,451,200 -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 7,709,600
$ 3,401,200 $ 9,309,600
非流动
民国九十五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 4,550,000 $ 6,500,000
民国九十六年第一次有担
保公司债
3,000,000 3,000,000
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 4,071,900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
司债
1,015,600 -
$ 8,565,600 $ 13,571,900
280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按票面总额30 亿元,发行民国
九十六年国内第一次有担保公司债, 至民国一○ 一年十一月二日到
期, 票面利率为指标利率加码0.4%计算。自发行日起满三、四及五年
各还本30%、30%及40%, 分为甲、乙、丙三类券, 保证机构分别为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及第一商业银行。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二个营业日)
按票面总额65 亿元,发行民国九十五年国内第一次有担保公司债,至
民国一○ ○ 年七月二十七日到期,票面利率2.21%。自发行日起满三、
四及五年各还本30%、30%及40%, 分为甲、乙、丙三类券, 保证机
构分别为台湾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及中华开发工业银行。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按票面总额100 亿元发行本公司
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至民国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到期, 票面
利率为零。偿还或转换办法如下: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到期时请求本公司以现金一次偿还。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发行满三年时, 请求本公司以债券面额之99.7%
赎回。
若符合约定条件时, 本公司得于公司债发行满一个月起至到期日前
四十日止, 按约定价格向债权人要求赎回公司债。
债权人于公司债发行之日起满一个月后, 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
法暂停过户期间外, 得随时向本公司请求依当时之转换价格转换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依本公司债之发行及转换办法规定, 原始转换
价格为18.25 元, 惟若因无偿配股致使已发行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
时, 应依转换价格计算公式调整之, 民国九十七年底时之转换价格
为13.7 元。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共计有面额6,217,400 仟元已转换为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计443,405 仟股, 另买回并注销面额计1,059,400 仟元,
并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依偿还办法以债券面额之99.7%赎回面额
1,707,600 仟元。
281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按票面总额100 亿元发行本
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至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到
期, 票面利率为零。偿还或转换办法如下: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到期时请求本公司以现金一次偿还。
债权人得于公司债发行满三年时, 请求本公司以债券面额之99.7%
赎回。
若符合约定条件时, 本公司得于公司债发行满六个月起至到期日前
四十日止, 按约定价格向债权人要求赎回公司债。
债权人于公司债发行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
法暂停过户期间外, 得随时向本公司请求依当时之转换价格转换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依本公司债之发行及转换办法规定, 原始转换
价格为17.5 元, 惟若因无偿配股致使已发行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
时, 应依转换价格计算公式调整之, 民国九十七年底时之转换价格
为13.9 元。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共计有面额8,116,400 仟元已转换为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计545,009 仟股, 另买回并注销面额计432,400 仟元。
本公司已于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依发行及转换办法实施转换价格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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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