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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0: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请求他们的帮助。
14.11.5 客舱服务中,乘务人员不得向警卫人员提供任何含酒精的饮料。
14.11.6 票价可使用特种票价。
CAAC 批准
CSN -06-34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12- 1
14.12 传染病人的运输
14.12.1 严禁国家规定的甲类(SARS、鼠疫、霍乱及付霍乱、天花三种)烈性传染病旅客
乘坐班机。如发现上述烈性传染病旅客,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严
格按中央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14.12.2 对国家规定的乙类(回归热、流行性乙型脑炎、伤寒及付伤寒、猩红热、流行
性脊髓膜炎、病毒性肝炎、脊髓前角灰的质炎、班疹、伤寒、炭病、白喉、流
行性感冒、森林脑炎狂犬病、麻疹、百日咳、痢疾、疟疾、黑热病、恙虫病、
出血病、钩端螺旋体病、布氏菌病二十二种)急性传染病,如发现此类旅客,
应说明机舱小,无法隔离,可劝其就地隔离治疗。
14.12.3 如有病人因急救或一定要乘坐飞机时,除应有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外,必须由公
司领导批准,方可采用包舱或包机的方式运送。除在机上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
采取防止传染和隔离的措施外,还应通知执行空勤人员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任务完毕后,对机舱和有关服务设施等凡与患者有过接触的物具,都要进行消
毒处理。
14.12.4 接受此类旅客运输还必须出具我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
名的医疗证明。该医学证明必须包括防止该传染病扩散所必需遵守的条件,且
在航班起飞前96 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旅客,则应该备有航
班起飞前48 小时之内填开的
14.12.5 票价适用于包机或包舱价格。
CAAC 批准
CSN -06-34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13- 1
14.13 精神病人的运输
14.13.1 公司原则上不承运精神病人, 特别是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 如病情严重或
影响其他旅客安全,应谢绝购票登机。
14.13.2 精神病人家属向本公司提出运输申请时:
14.13.2.1 在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务人员认为病人病情稳定且在采取一定医疗措施后宜
乘机旅行的情况下, 可乘坐公司航班;
14.13.2.2 必须要有能控制病人的人员(三倍于病人)陪同;
如病人在起飞前须服用镇静剂, 则航程必须在镇静剂作用有效期内完成;
每个航班可同机承运3 名(含)以下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不得与要客同机。
14.13.3 票价仅适用于普通票价。
CAAC 批准
CSN -06-34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14- 1
14.14 需要特殊餐食的旅客
14.14.1 各销售单位在接受特殊餐食申请时,应在定座记录中使用SSR 指令,详细注明
餐食种类,具体格式如下:
SSR:餐食代码/航空公司两字代码/行动代码/人数/航段/内容/旅客序
号/航段序号
例:为第3 个旅客订素食
>SSR:VGML CZ NN1 CANPEK 3101Y10JUN /P3/S4
注:餐食代码见〖2.5.2.3〗
14.14.2 收电部门负责同该航班分控部门联系,确认是否可以保障该餐食,并及时回复
销售单位。
14.14.3 销售单位负责通知旅客餐食申请结果。
14.14.4 销售系统中餐食情况查询办法。
在系统中使用AV 指令查询航班时即可得到配餐情况。如:
〉avdlccan+
16APR(SAT) DLCCAN
1- CZ6361 DLCCAN 1010 1300 300 0 L FA AQ PA R8 CX
DX IX JX YA TA KA HA MA GQ SQ LQ QQ UA EQ VQ BQ XQ Z5
2 CZ3608 DLCCAN 1530 2000 JET 1 C FA AQ P4 R2 CX
DX IX JX YA TA KA HA MA GQ SQ LQ QQ UQ EQ VQ BQ XQ Z2
3 CZ3604 DLCCAN 1735 2100 757 0 D F8 AQ P2 R2 CX
DX IX JX YA TA KA HA MA GQ SQ LQ QQ UA EQ VQ BQ XQ Z5
上述信息中加黑字体带下划线部分即为餐食信息。具体含义如下:
B:早餐
L:午餐
D:晚餐
C:点心
S:快餐(轻正餐)
M:配餐
14.14.5 我公司现可提供的餐食:素食餐(VGML),清真餐(MSML),婴儿餐(BBML),
儿童餐(CHML),糖尿病餐(DBML),无盐餐(NSML),水果餐(RVML)。
CAAC 批准
CSN -06-34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拒绝运输的旅客15.1- 1
15 拒绝运输的旅客
15.1 一般规定
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
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5.1.1 为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
15.1.2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他旅客可能造成
不舒适或引起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
15.1.2.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运输:
(1) 患有传染性疾病;
(2) 精神病患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 有特殊恶臭或者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的厌恶者。
(4) 面部或身体外部严重损伤,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安者。
(5) 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患病旅客。
15.1.2.2 患有下列疾病的旅客,除为挽救生命,经同意进行特别安排外,不予承运:
(1) 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
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堵塞症的患者;
(3)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造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4) 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下
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5) 在过去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6)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呕吐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7) 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8) 癌症晚期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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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