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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0: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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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2 生产调度或运行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各有关部门(地面服务、机务、飞行、医务、
经停站、到达站、回程站等)做出相应的安排,组织实施。
14.3.5 轮椅旅客的特别处理事项:
14.3.5.1 当接到需要轮椅的旅客定座时,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旅客或其代理人有关旅客
的病情、伤残情况,以便决定旅客所属的类别、需要提供的服务,并在计算机
定座系统以SSR 项输入特殊服务申请或拍发特殊(病残)旅客申请电报给座位
控制部门。
14.3.5.2 座位控制部门在收到有关的申请时,应注意查看有关的接收人数记录,在不超
限制人数的情况下,方可证实有关的特殊服务申请。
14.3.5.3 很多需要使用轮椅的病残旅客有自己的轮椅,并且希望在航程中随机携带。为
方便处理和接受承运轮椅,当旅客希望在航程中随机携带自己的轮椅时,必须
通知航程中所有参加承运的航空公司。如旅客的轮椅是电池驱动,在通知轮椅
需求的SSR 项目中自由格式部分,将此情况通知相关承运人。
例如:SSR WCHS CZ NN1 CANKMG3606YO1JUL.OWN BATTERY
14.3.5.4 病残旅客乘坐航班时,对其必须携带的轮椅,应给予免费携带,但不能放
在客舱内运输,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在货舱内运输。
14.3.6 担架旅客的特别处理事项:
14.3.6.1 担架旅客的定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72 小时。特殊情况下,在航班起飞前72
小时内的担架旅客的申请,在航班运行管理部门答复可安排的情况下,方可接
收。接受担架旅客定座时,工作人员应先向航班运行管理部门询问担任旅客所
申请航班任务的飞机能否拆座,未得到肯定答复时,不能对旅客做出任何承诺。
14.3.6.2 担架旅客必须至少由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行
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员陪同旅行。
14.3.6.3 担架旅客只能安排乘坐在经济舱载运,安置担架附近的空余座位,如前一排或
相邻一列座位,一般不再售票。关于担架占用的座位数额(包括陪伴人员)及在
机舱内的位置,应与公司生产调度或航班运行管理部门联系。座位控制部门在
为担架旅客证实或取消定座时,应及时锁定或释放机上的相邻座位数。
CAAC 批准
CSN -06-35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3- 5
14.3.6.4 如已报公司的生产调度或航班运行管理部门或始发站机场航班运行管理部门
的担架旅客取消定座,座位控制部门应立即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取消相关的安
排。
14.3.6.5 适用票价
(1) 担架旅客
担架旅客的票价,由担架旅客的个人票价和担架附加票价两个部分组成。
a. 个人票价
按一个经济舱的公布普通票价计收,不得使用特种票价或折扣票价(儿童折扣
除外)。
b. 担架附加票价
不论安放担架需占用的座位数额多少,均按下列办法计收:
对旅客使用担架的航段,加收五个成人单程经济舱普通票价(不另加收税费)。
如旅客取消旅行,担架附加票价全退。
(2) 陪伴人员
每一陪伴人员,根据实际乘坐的座位等级适用票价计收。
(3) 联程票价
上述票价计算办法只适用于本公司承运的航段,担架旅客如乘坐其他航空公司
飞机或旅客的航程中包括有与其他承运人联运的航段时,应按有关承运人的规
定计收。
14.3.6.6 免费行李额
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120 公斤(如免费行李额栏填写不下,可在签注栏注
明),陪伴人员的免费行李额则按所付票价的座位等级计算。
14.3.6.7 客票的填写
担架旅客客票填开,在旅客姓名后要加(STCR),如LI/MING MR STCR。同时在
客票“票价计算”栏内分别列出担架旅客个人票价及担架附加票价。
例:一位占用经济舱座位的担架旅客从广州至北京,应收取6 个经济舱座位的
票款。例如广州至北京的单程经济舱票价为人民币1360.00,免费行李额栏:
填写120(KG)
在“票价计算”栏内填写:CAN CZ PEK 1360.00 Y P CAN PEK 6800.00 CNY
8160.00END
客票签注/限制栏:在担架旅客的客票上填写“STR/CASE”字样。
在陪伴人员的客票上填写“ACC STR/CASE”字样。
客票其他各栏的填写要求与一般旅客的客票相同。
14.3.7 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的旅客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一般不允许旅客携带自备的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
的设备登机;旅客可以申请付费租用由公司提供的医用氧气设备(用于急救目
CAAC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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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3- 6
的除外)。
14.3.7.1 接受申请
(1) 需使用机上氧气设备的旅客的定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48 小时。接受使用机
上氧气设备的旅客定座时,工作人员应先向航班运行管理部门询问能否满足旅
客需求,未得到肯定答复时,不能对旅客做出任何承诺。
(2) 售票处负责接收旅客的申请,公司总部及部分配备氧气设备的场站,可以在距
航班起飞前24 小时内接受旅客申请;没有配置氧气设备的分、子公司、营业
部和办事处应提前向总部航班运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原则上国内航线应提
前3 天,国际航线应提前7 天申请。
(3) 申请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的旅客, 必须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
该旅客使用医用氧气的医学要求,并具体标明,每小时所需要的最大氧气量和
最大氧气流量。
14.3.7.2 限定人数
除特殊批准外,原则上在每一航班段上,运送需要使用机上氧气设备的旅客,
宽体客机限2 名,窄体客机限1 名,且仅限安排在经济舱。
14.3.7.3 适用票价
使用机上氧气设备的旅客的票价,由旅客的个人票价和机上氧气设备租用费用
两部分组成。每瓶氧气收取人民币650 元(80 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14.3.7.4 填开客票和旅费证
a. 客票:用于支付租用机上氧气设备的旅客的个人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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