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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0: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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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 票价
按照儿童、成人普通票价计收。要求人员随机陪伴时,除旅客按成人普通票价
收费外,陪伴人员可按照适用票价计收。
14.6.5 处理程序
与无成人陪伴儿童相同。
CAAC 批准
CSN -06-34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7- 1
14.7 老人服务(MAAS)
14.7.1 一般规定
14.7.1.1 年龄超过65 周岁,且行动不便,甚至必须借助设备才能乘机的旅客,可作为
特殊旅客处理,给予特殊服务。
14.7.1.2 对于在空中需要特殊照顾和陪护,但行动方便,不需要借助轮椅或担架的特殊
老年旅客,可以参照无人陪伴儿童的运输程序予以承运,但应与无人陪伴儿童
合并计数,在每个航班承运数量上满足公司各机型无人陪伴儿童数量限制;
14.7.1.3 对于需要借助轮椅(WCHS 或WCHC)或担架运输的特殊老年旅客,按照公司病
残旅客的运输政策和程序承运,并须满足相关限制规定;
14.7.1.4 对于仅需要地面接送,而在客舱中不需要特殊照顾和陪护的特殊老年旅客,其
承运数量不受限制。
14.7.2 运输条件
老人符合下列条件,方能接受运输。
14.7.2.1 老人应由陪护人协助办理乘机手续,并在到达地点安排人员予以迎接和照料。
14.7.2.2 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航段时,在航班经停站,应由陪护人员安排
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员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14.7.2.3 如老人的陪护人,在上述航班经停地点安排人员有困难,而要求由或当地
雇用服务人员照料老人时,应预先提出并经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14.7.2.4 老人或陪护人所提供的,在航班经停站和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需经接到
上述地点复电,核实无误后,方可接受运输。
14.7.3 处理程序:
14.7.3.1 遇有老年旅客乘机需要特殊服务时,首先应向其家属了解其身体状况,有无心
脏病或其他不适合乘机的病况,是否能够自行走动等,对不能接受承运的旅客,
应做好解释工作。
14.7.3.2 客票填开后,售票部门应在PNR 中输入相应信息,如在SSR 项目中列明到达站
以及航班经停站迎接老人的陪护人姓名、年龄和电话号码,以通知外站:
例:1ZHANG/HAIYANMRS
CZ397Y12AUG CANSHA HK1
SSR MAAS CZ ZHANG/LIN/75YR/TEL82272528/SHA
14.7.3.3 售票人员出票后,应按特殊旅客申报程序将上述信息通知相关部门。
14.7.4 票价及售票
与正常旅客相同。要求另派服务员随机陪伴时,除旅客按成人普通票价收
费外,还应加收成人普通票价50%的服务费用,通过填开MCO 收取。
CAAC 批准
CSN -06-34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8- 1
14.8 孕妇
14.8.1 运输条件
由于在高空飞行中,空气中氧气成分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孕妇运输需要
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14.8.1.1 怀孕32 周或不足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
客运输。
14.8.1.2 怀孕超过32 周的孕妇乘机,应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医生诊断证明:
(1) 旅客姓名、年龄;
(2) 怀孕时间;
(3) 旅行的航程和日期;
(4) 是否适宜乘机;
(5) 在机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 上述诊断证明书,应在旅客乘机前72 小时内填开,并经县级(含)以上的
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
14.8.1.3 怀孕超过9 个月(36 周),预产期在4 周以内,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为多胎
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不予接受运输。
14.8.2 定座
14.8.2.1 办理怀孕32 周以上至36 周的孕妇旅客预约前,应先填写一式三份的“特殊
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格式与病残旅客的“申请书”相同)并按上述接受
条件检查“诊断证明书”。经检查符合运输条件后,方能办理定座手续。
14.8.2.2 办理孕妇旅客定座时,只限申请定座,不能自由出售或随售随报。
14.8.2.3 在PNR 或定座电报的SSR 项目中,应注明孕妇怀孕期或预产期、短程运输及有
关需要提供的特殊照料事项。
例如:SSR OTHS CZ NN1 PREGNANT/34WEEKS
14.8.2.4 由座位控制部门负责管理孕妇的定座申请,根据所提供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承
运,并回复对方。
14.8.2.5 接受承运的孕妇旅客定座应优先办理。
14.8.3 处理程序
14.8.3.1 根据孕妇旅客乘机的运输条件,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售票手续。如果
是与其他承运人联程运输的孕妇旅客,应得到有关承运人证实后才能办理售票
手续。
14.8.3.2 为孕妇旅客填开客票前,应检验旅客的“诊断书”是否真实、有效。客票填开
后,“诊断书”和“乘机申请书”应附在客票的各有关联上。
“诊断书”:
一份附在出票人联上,由售票部门留存;
一份附在乘机联上,交机场值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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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8- 2
一份附在旅客联上,交旅客留存。
同时在客票各联的“ 签注/ 限制” 栏内注明:“ 诊断书附在客票封页
(MEDICALCERTIFICATE ATTACHED TO THE TICKET COVER)”。
“乘机申请书”:
一份附出票人联上,由出票部门留存;
一份附在乘机联上,交机场值机部门;
一份附在旅客联上,交旅客留存。
14.8.3.3 特殊旅客(孕妇)电报
售票手续办妥后,应通知座位控制部门,并由其于航班起飞前48 小时拍发特
殊旅客(孕妇)运输通知“SPECIAL PASSENGER ADVICE PREGNANT”(简称
SPA/PREGNANT)电报给有关部门,电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 电报类别代号“SPA/PREGNANT”;
※ 记录编号;
※ 旅客姓名;
※ 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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