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空公司 >

时间:2010-06-05 10: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a. 病残旅客要求乘坐航班,需填写“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三
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
人承担全部责任。
b. “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
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式样(见附图1)。
(3) 陪伴人员
a. 病残旅客乘机,原则上需要由合适的人员陪同,最好是医生或者护理人员,以
便在旅途中及上、下飞机时予以照料。
b. 除精神病患者外,病残旅客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接受旅客乘机申请部门的同意,
也可以单独旅行。
(a).经医生证明病人适于单独旅行,并在旅途中及上、下飞机时旅客能够照料自己。
(b).病情不十分严重,不致出现危险。
(c).病人已适应于自己行动不便的状况,并在近期内不致恶化。
14.3.2.2 接受申请
(1) 病残旅客在我国境内的地点申请乘坐班机,由售票部门负责受理;在
我国境外申请乘坐班机的,在设有办事处的地点,则由驻外办事
处负责受理;在没有驻外办事处的地点,则由接受定座申请的座位控制部
门负责受理。
(2) 接受旅客申请的部门,应详细了解旅客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必要时可派人查看
旅客的病情或向医生了解情况。对不能接受承运的病残旅客,应做好解释工作。
(3) 通知旅客准备必要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
等。病残旅客的“诊断证明书”,需要经接受旅客乘机申请所在地点符合条件
的医疗单位签署。
(4) 为病残旅客定座时,需在PNR 中用SSR 项注明旅客需要增加的特殊设备(如担
架、轮椅、氧气等)和要求的特殊服务事项(如要求在经停站飞机停留期间留在
机上等),或拍发病残旅客定座申请电报或传真(格式见下述)给外站和联运承
运人的航班座位控制部门。
(5) 在座位及其他申请事项未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前,不得给旅客以肯定或否定的
答复。
(6) 收到其他航站或其他承运人的病残旅客定座申请和需要增加特殊服务设备以
及特殊服务事项申请时,座位控制部门需与生产调度或航班运行管理部门联
系,经同意后,才能在计算机定座系统证实定座和SSR 项的申请或复电。
14.3.2.3 病残旅客的人数限制
由于病残旅客需要特殊的服务和照顾,所以,每一个航班载运此类旅客的数量
应有限制,以免影响对其他旅客的服务。每一航班对各类病残旅客的数量限制
如下(残疾人运动会等特殊期间除外):
CAAC 批准
CSN -06-35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3- 3
(1) 盲人或聋哑旅客限两名;
(2) 担架旅客仅限一名;
(3) 对不同的轮椅旅客有不同的人数限制,WCHC 和/或WCHS 共两名,WCHR 的接收
人数不限。
(4) 除非经公司特殊批准,病残旅客限制数量原则上不能叠加,同时出现两类或以
上的旅客时,以限制数量最少的为准, 即如果航班上接收了担架旅客,则不
再接受限制的轮椅旅客或盲人旅客等其他病残旅客。
14.3.2.4 病残旅客乘机申请电报或传真的拍发
(1) 申请电报或传真应由受理病残旅客乘机申请的部门拍发给座位控制部门。必要
时,还应拍发给始发站、经停站、到达站及联程航班衔接站的各有关部门。
(2) 病残旅客运输中,如有与其他承运人联运的航段时,申请电报或传真还应拍发
给有关承运人的座位控制部门。
14.3.3 定座、售票
14.3.3.1 为病残旅客填开客票前,应检验旅客的“诊断书”是否齐备、有效。客票填开
后,“诊断明书”和“乘机申请书”应附在客票各有关联上。
“诊断书”:
一份附在出票人联上,由售票部门保存;
一份附在乘机联上,交机场值机部门;
一份附在旅客联上,交旅客留存。
同时在客票各联的“签注/限制”栏内注明:“MEDICAL CERTIFICATE ATTACHED
TO THE TICKET COVER”。
“乘机申请书”:
一份附出票人联上,由出票部门留存;
一份附在乘机联上,交机场值机部门;
一份附在旅客联上,交旅客留存。
14.3.3.2 病残旅客的票价,除担架旅客按经济舱普通票价计算外,其他旅客可使用特种
票价。
14.3.3.3 地面服务费
运输病残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设备的费用,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应
支付的费用等,应由旅客自行负担。售票人员应将参与承运的承运人要收取的
费用和各种条件通知旅客。如果旅客不接受所有的条件和费用,应对现有的安
排进行修改。
14.3.3.4 病残旅客乘机申请的座位和特殊要求安排妥当以后,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96
小时内,48 小时前购买客票;航班起飞前48 小时还不能确定能否接受承运的
病残旅客,可在约定时间内购票。
14.3.3.5 客票填开后,售票部门应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外站或其他承运人。
CAAC 批准
CSN -06-35
版本号:02 修订号:00
2007/08/01 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特殊旅客购票14.3- 4
14.3.4 特殊(病残)旅客运输通知(SPA/INVALID)。
14.3.4.1 座位控制部门应在每天下午四点前,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第二天航班的特
殊旅客服务情况,用传真或拍发特殊(病残)旅客运输通知(SPA/INVALID)电报
通知公司的生产调度或航班运行管理部门,或始发站机场的航班运行管理部
门。书面通知应包括旅客所乘坐的航班、日期、起飞时间、旅客姓名、所需的
特殊设备/服务、数量、一同旅行的人数、定座舱位、PNR 代码、旅客的目的地
等;电报的内容与拍发病残旅客运输申请电报的内容相同,只是将“NN”改为
“HK”或“RR”。座位控制部门发完通知后,应与收文单位联系。在对方确认
已收到通知后,将对方的电话、受话人和收到的时间记录在通知或电报上。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