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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Y011-01 修正案号:39-0956
一. 标题:暂停运十一飞机的飞行
二. 适用范围: 所有运十一型(Y-11)飞机
三. 参考文件: CAD89-Y011-01 修正案 39-026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Y-11型飞机无单发性能(功率不够,也不能顺桨),曾造成多次飞行事故征侯,仅1993年3月就已发生单发停车事故两起,其中包括一起一等事故,给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障民用航空安全,自本指令颁发之日起,暂停所有Y-11飞机的飞行。
同时, “适航指令征求意见通知稿NP.CAD93-Y011-01”作废。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3月 26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3月 25日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