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89-B767-04,39-0267
为了确保在紧急撤离时能够打开登机/勤务门,要求完成下述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对生产线号为132、136和140至409的飞机,在1989年5月9日后350飞行小时以内,根据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67-52A005R1,对各登机门/勤务门进行一次工作检查,检查内配重扭力弹簧有无断裂。
(1).在初次检查后,以不超过35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上述的工作检查。直至完成了本指令2段所要求的内容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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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工作检查发现内配重扭力弹簧断裂,则在下次飞行前,根据该服务通告用适航的零件更换之。在更换了内配重扭力弹簧后,继续以不超过35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进行重复性工作检查,直至完成了本指令2段所要求的内容。
2.对生产线号002至409的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425飞行小时以内或在上一次完成了本指令1段所要求的工作检查后425飞行小时为内以先到为准,确认登机门/勤务门上的配重组件是否装有一个钛合金内扭力弹簧的配重组件;一个适用于撤离滑梯的配重组件;一个经过改进了的或一个改进了的石墨复合材料制做的内扭力弹簧配重组件以及根据波音服务通告767-52A0053R2第Ⅲ部分A至F段所述内容是否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工作。这些要确认的工作可能要审阅飞机的履历记录。
注:改进过的零件件号已在波音服务通告767-52A0053R2第Ⅲ部分A至F段内标识。
(1).对那些装于门上采用了一个钛合金扭力弹簧的配重组件;一个用于撤离滑梯的配重组件;一个经过改进了的或一个改进了的石墨复合材料制做的内扭力弹簧的配重组件,不需再做工作。
(2).对那些门上装有未采用钛合金扭力弹簧配重组件;未改进过的用于撤离滑梯的配重组件或未装有改进过的石墨复合材料制做内扭力弹簧的配重组件,则需在下次飞行前根据上述波音服务通告第Ⅲ部分G段所述内容的要求进行工作检查,检查内扭力弹簧有无断裂。
a.如果发现内扭力弹簧断裂,则在下次飞行前完成2(a),a(a)或2(2),a(b)所要求的内容。 (a).根据上述波音服务通告第Ⅲ部分G段的要求使用适航的零件更换断裂件,并以不超过425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工作检查。
(b).根据上述波音服务通告第Ⅲ部分H段,安装一个改进过的配重组件或改进过的石墨复合材料的内扭力弹簧,装上后即可终止本指令所要求的工作。
b、如果未发现内扭力弹簧断裂,完成本指令2(2),b(a)或2(2),
b(b)所要求的内容。 (a).以不超过425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工作检查或 (b).根据上述服务通告第Ⅲ部分H段,安装一个改进过的配重
组件或改进过的石墨复合材料的内扭力弹簧,装上后即可终止本指令所要求的工作。
3.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67-52A0053R2第Ⅲ部分H段的要求安装一个采用钛合金内扭力弹簧的配重组件;一个适用于撤离滑梯的配重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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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改进过的或者一个改进过的石墨复合材料做的内扭力弹簧配重组件这些都可以做为终结本指令的昀终措施。
4.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3月 10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3月5日
七. 联系人: 边振海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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