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B214-01 修正案号:39-0953
一. 标题:检查更换下游星齿轮
二. 适用范围: 所有装有件号为214-040-080-101的下游星齿轮的BELL 214ST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 93-05-02 修正案 39-8524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有四次件号为214-040-080-101的下游星齿轮损坏的报告。分析和试验表明该件对大功率敏感。大功率包括起飞和外部载荷提升两种情况。如不采取措施,该游星齿轮的疲劳会造成主减速器的失效并导致直升机失去操纵。因此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25飞行小时之内,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完成):
(1)制定一份有关部件历史卡片或一份等同的记录(即建立单独履历本)。
(2)从维护记录中确认此游星齿轮的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时间无法确定,可以用一年飞行900小时来计算,不足一年也按照这个比例计算:
(3)按如下方法确定并记录该件的累积大功率使用次数:
CAD1993-B214-01 /39-0953
①如果无法确认大功率使用次数,将每使用一小时的大功率使用次数定为11次,根据a.(2)计算出总的大功率使用次数。
②如果大功率使用次数和总使用时间都不知道,按每使用一年定为9,900次,不够一年的也按照这个比例计算。
③如果大功率使用次数可以确定,将此数值作为累积值。
b.在本指令生效后,每次飞行或试车,必须记录大功率使用次数,逐月累计加到先前的总数上。根据以下所述在以后的使用中将此件拆下:
(1)本指令生效时已达到39,400次或更多的,在达到另外的600次或这之前将此件拆下。
(2)本指令生效时尚未达到39,400次的,在到达40,000次或这
之前将此件拆下。 本指令将此游星齿轮的使用寿命定为40,000次大功率使用。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3月 27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3月 27日
七. 联系人: 孟惠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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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MULT-06 修正案号:39-0954
一. 标题:检查烟雾探测器
二. 适用范围:
1.
列于波音1992年4月23日颁发的紧急服务通告757-26A0028R1的里的757型系列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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