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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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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必检项目(RII):某些维修和改装项目,若没有及时实施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件或材料,便会造成失效、机械故障以及危及飞机营运安全的缺陷,则被指定为必检项目。


4规定
航空公司执管飞机的维修活动必须以维修方案为依据。
5维修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维修方案的制定

5.
1.1.1航空公司机务部应根据经适航当局批准的维修指导性文件(MRB、MPD)和维护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个体情况,如航线结构、环境条件、维修水平与设施、经济指标、航材储备等,制定维修方案。

5.
1.1.2维修方案由公司授权的机务部工程分部组织编写,并应包括:一般性检查、定期维修、非定期维修、翻修和结构检查等内容:

a)一般性检查:应制定出一般性检查要求及相应的工作单(卡)等;

b)定期维修:应制定维修要求和/或维修方式、维修周期及相应的实施方法;

 


c)非定期维修:应制定非定期维修的方法和技术以明确完成非定期维修工作的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报告和工作表格;

d)动力装置及其设备的修理和/或翻修:在航空器的定期和非定期工作中,应说明确定和记录动力装置检查和修理的工作要求及更换时控件的要求;对重要维修项目,应有与维修指导性文件(MRB、MPD)相应的对照表;

e)结构检查/机体翻修/抽样方案:应按照维修指导性文件(MRB、MPD)来确定,即应制定检查方式,检查周期及抽样检查要求和实施方案;对重要结构项目,应有与维修指导性文件(MRB、 MPD)相应的对照表;

f)防腐方案:按照制造厂提供的防腐大纲,制定符合机队实际的具体施工安排;

g)必检项目:列出必检项目清单;

 

h)工程技术文件:有关技术通告、工艺规程、制造厂技术手册等工程技术标准文件应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保证维修方案的实施;

i)授权执行适航性豁免项目;

j)可靠性管理。

 


5.
1.2修改

5.
1.2.1维修方案的修改由公司授权的机务部工程分部负责。

5.1.2.2维修方案的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a) A类修改:由适航指令或制造厂的服务通告等提出的或增加与安全性有关的项目而对方案的修改;

b) B类修改:因维修指导性文件(MRB、MPD)或维护技术规范规定的修改而对方案的修改和补充;

c) C类修改:除维修指导性文件(MRB、MPD)以外的原始技术文件经适航当局批准的修改而对方案的修订;

d) D类修改:根据可靠性分析、维修经验、工程评估等而需对方案的修改。


5.
1.2.3任何维修方案的修改,必须遵守可靠性方案的规定。

5.
1.2.4维修方案的所有修改由工程分部负责实时修改。

5.
1.3批准

5.
1.3.1各型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在投入使用前两个月制定完毕,由质量分部报华东适航处批准,并应在航空器投入使用之前一个月获得华东适航处的批准。

5.
1.3.2A、B、C类的维修方案修改必须经机务部工程分部经理和质量分部经理批准后,由质量分部报华东适航处备案。

5.1.3.3
D类的维修方案修改,由机务部工程分部经理签字并经可靠性委员会讨论通过,由质量分部报华东适航处批准。

 

5.
2维修方案制定程序表


序号  步 骤  责任岗位或部门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或标准 
1  制定 工程分部 编写各型飞机的维修方案。 以适航当局批准的维修指导性文件(MRB、MPD)为标准。 
2  修改 工程分部  A、B、C、 D类的修改。  1实时修改。 2结合可靠性工程评估结果。 3 根据技术指令文件。 
3  审批 工程分部经理、质量分部经理、可靠性委员会、质量分部  1  初版制定后由质量分部报华东适航处批准。 2  A、B、C类方案的修改由机务部工程分部经理和质量分部经理签字批准,由质量分部备案华东适航处。 3 D类修改,经工程分部经理签字,并经可靠性委员会通过,由质量分部报华东适航处批准。 及时、有效。

5.3  维修方案制定程序示意图一
工程分部制定维修方案

维修方案制定程序示意图二
编写制定

《维修方案》的执行与控制程序
MF/0705-2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航空公司执管的各型航空器维修方案的执行与控制程序,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与维修工程的相关部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引用文件
2.
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2.2咨询通告
AC-121AA-03《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2.
3《维修工程评估》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编译。

3术语和定义

3.1
MSG: 由美国运输协会制定的《维修评审和大纲的制定》。

3.2
MRB: 由联邦航空管理局制定的《维修指南报告》。

3.3
MPD: 由波音公司制定的《维修计划指南》。

3.
4一般性检查:包括航线检查、勤务和特定的间隔测试检验。

3.
5定期维修:即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维修工作。该项工作应包括需要定期维修/检查的项目和时控件以及需进行特殊检查的项目等。

3.
6非定期维修:指排除在定期维修检查工作、飞行和地面报告、数据分析中发现和提出的故障或意外损伤以及执行如适航指令、制造厂颁发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等其它维修要求的维修工作。

3.
7必检项目(RII):某些维修和改装项目,若没有及时实施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件或材料,便会造成失效、机械故障以及危及飞机营运安全的缺陷,则被指定为必检项目。


4规定
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及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应根据适航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对航空公司执管的所有飞机实施有效的维修、预防性维修、检查(验)、修理和改装,并对所实施的全部工作负责。
5维修方案执行与控制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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