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3.2从事飞机维护质保员、计量员、报关员、客舱修理技术员、设备维修的工具员以及航空器零部件修理的车、钳、铣、刨、磨、焊、热处理、表面处理通用岗位和航空器部件修理检验
的无损检测、特种金属喷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4.
2.3.3从事飞机可靠性分析员、检验员、航材员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4.
2.4技术资格
最低应达到所从事工种的初级技术等级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其他等效证书。
4.
2.4.1未经本程序 4.2.3.1所列 2个工种相关技校培训的人员,应通过本程序第 4.3条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 4.2.4条所述证书。
4.
2.4.2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校毕业生,应通过本程序第 4.3条培训和考试,并取得
4.
2.4条所述证书。
4.
2.4.3具有航空技术专业或相关技术专业的中专(含)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已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校毕业生,从事工种与专业对口的,由培训中心确定。可免除本程序第 4.3条规定的考试,专业对口的,由培训中心确定,可免除本程序第 4.3条规定的考试。
4.
2.5通过规定的上岗前培训,实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要求。
4.
2.6工作经历
4.
2.6.1本程序第 4.2.4.1条所述人员的工作经历应满足2二年的学徒期。
4.
2.6.2本程序第 4.2.4.2和第4.2.4.3条所述人员,至少满足一年实习期限的要求。
4.
2.7申请人正确填写《机务人员岗位证书申请审批表》。
4.
3技术资格的培训与考试
4.
3.1技术资格的培训内容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每部分以百分制计分,70分为及格。
4.
3.2飞机维护机电员、飞机维护电子员、航材员、报关员 4个工种的技术资格考试范围应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培训大纲》的初级标准进行。
4.
3.3除4.3.2工种外其他工种的技术资格考试范围应按照公司岗位任职标准进行。
4.
3.4飞机维护机电员、飞机维护电子员、航空材料员及检验员工种培训和考试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培训中心发相关的培训证书。
4.
3.5质保员、计量员、报关员、航空器零部件修理的技术员等工种的培训和考试,由培训中心联系送外参加有关部门或地方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经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主办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邀请外来教员讲授相关知识。考核合格者由考核单位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相
关培训证书。
4.
3.6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按民航标准 MH/T3001规定,取得的所从事专业的 NDTⅠ级(含)以上技术资格证书。
4.
3.7除上述工种外的其他岗位工种的人员,应经机务部考核合格者由培训中心发岗位证书。
4.
4上岗证的检查与复查
4.
4.1机务部上岗证的检查、复查由机务部质保处负责组织。
4.
4.2机务维修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机务部人员上岗证有效期满的实际工作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在上岗证上重新签署、延长有效期;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对上岗证签注“暂停”或“吊销”。
4.
4.3持有上岗证的机务人员如申请增加或变更岗位工作项目的,应填写《机务维修人员上岗证专业签署申报表》,机务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检查、考核。
4.
5持证人的权限和有效期
4.
5.1持证人从事工作应与其申请工种一致,对其维修工作质量负责,并承担适航责任。
4.
5.2持证人如申请增加或变更工种,经考核符合本程序第4.3条要求的人颁发《上岗证》。
4.
5.3《上岗证》的有效期一次签注不得超过 2年,逾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延长原则上一次不超过 18个月。
4.
6上岗证使用与变更
4.
6.1持证人工作期间必须携带上岗证,接受上级机关、证书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检查员的监督和检查。
4.
6.2职工因故调离上岗证登载的岗位,须交回上岗证。转岗者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新的上岗证。
4.
6.3上岗证的有效期和工作基础上变更由质量部门负责考核、签署。
4.
6.4上岗证损坏或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4.
7《上岗证》暂停或吊销。
4.
7.1持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暂停或吊销。
4.
7.1.1未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的。
4.
7.1.2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
4.
7.1.3涂改或者转借证书。
4.
7.1.4持证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
7.1.5民航适航管理部门检查或抽查时不合格的。
4.
7.1.6连续中断与持证相对应的工作(业务培训除外)2年以上。
4.
7.2上岗证的暂停,由机务部总经理或质量分部经理和岗位技能兼职检查员提出,报机务维修技术评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在上岗证签注“暂停”字样,暂停期间不得独立上岗操作。
4.
7.3上岗证的恢复,经岗位专业培训、考核及职业道德复查合格后,由兼职检查员和机务部总经理或质量分部经理签字,报机务维修技术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在上岗证备注栏内签注“恢复”字样,方可重新上岗独立操作。
4.
7.4持证在暂停期限届满后,方可恢复其效力。
4.
7.5上岗证的吊销由岗位技能兼职检查员或基层业务处室提出,经质量分部质保处审核后,报请质量分部经理或机务部总经理核准后,报机务维修技术评审委员会批准。
4.
7.6上岗证吊销后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证书吊销期间,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
7.7《上岗证》一经吊销,自吊销之日起,原持证人 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上岗证》,按本程序第 4.2、4.3、5条程序办理。
5《上岗证》颁发的工作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务人员岗位证书申请审批表》(JW11-16)。
5.
1.2所在部门处室对申请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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