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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22 09: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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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飞机放行的条件
1.1 按照航空公司经批准的工作单或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完成了所有规定的维修工作项目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
1.2 所有维修项目均由合格维修人员完成。
1.3 到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1.4 完成了对例行维护中检查发现的问题的处理记录和签署。
1.5 对于飞行记录本系统中机组反映的各故障/缺陷条目已排除/纠正,并完成记录和工作签署。
1.6 因各种原因(如资源不足或飞机派遣等)某些不影响飞机适航的故障/缺陷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应依照“外站推迟维修管理程序”的规定完成保留/推迟维修项目的办理。
2 工作程序
2.1 航前、短停、航后的放行程序
2.1.1 满足第1项各条件的飞机即被认为符合整机放行条件,可实施飞机放行签署。
2.1.2 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进行放行签署。签署内容包括姓名、基础执照编号及放行日期。
2.1.3 签署完成后将《飞行记录本》的地面存留联(黄联)撕下交由本单位存档。
2.2 协议外站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程序
2.2.1 当航空公司飞机非计划在与航空公司签有委托航线维修协议的外站短停或过夜,而此外站协议维修单位不具有该机型航后、航前或短停放行许可,航空公司机务部MCC应联系委托航线维修单位,由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持有Ⅰ类机型签署资格且经过航空公司相应机型航后、航前或短停工卡培训的合格维修人员依照航空公司相关机型工卡完成航后、航前或短停工作。
2.2.2 对于虽签有维修协议,但当地无接受过相关机型培训的合格维修人员的外站可参照2.3项执行。
2.2.3 航空公司机务部MCC负责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空公司飞机非计划外站短停、过夜放行单”(以下简称“称“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传真给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或非委托单位。
2.2.4 委托航线维修单位维修人员完成航后、航前或短停工卡后,应填写“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并传真给航空公司MCC。
2.2.5 航空公司MCC负责组织机务部航线分部技术服务处工程师审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非委托单位填写的“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确认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或非委托单位已按要求完成航后、航前(或短停)工卡,飞机的技术状况符合放行标准,由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线分部技术服务处工程师在“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上进行航后、航前或短停放行签署,并传真回委托航线维修单位。
2.2.6 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应将经签署的航后和航前“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递交给航班机长,航班机长凭“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在《飞行记录本》短停、航后和航前放行栏签名,完成放行工作,执照号栏填入“机长代理”。
2.2.7 航空公司MCC应将放行人员签署的“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单”原件交质保处,随飞行记录本原件一起存档。
2.3 无协议外站的非计划短停、过夜放行
2.3.1 当航空公司飞机在没有与航空公司签署委托航线维修协议的机场备降后,MCC值班人员应联系该航班机组,告知机组相关情况,并请机组对飞机进行检查。
2.3.2 机组检查确认飞机外观正常,且无故障,报告AOC后,无需放行签字即可继续执行航班。
2.3.3 如飞机有故障,依照“外站飞机排故工作程序”处理。
2.4 外站传真放行
2.4.1 当飞机在外站出现故障或缺陷,外站维修人员不能确定是否能放行,或对MEL的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联系航空公司MCC。
2.4.2 航空公司MCC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值班维修工程师与外站维修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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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外站维修管理手册 外站飞机放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