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本大纲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等相关部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组织和人员
2.
1 质量检验部门由机务部质量分部经理领导,构成如下:
a)检验一、二、三室负责基地和航线维修的检验和检查;
b)航材检验室负责所有进入航空公司的航材(零部件、设备等)的入库检验;
c)无损检测室负责适用无损检测技术检验飞机结构和其它零部件的完整性;
2.
2 质量控制组织图 质量分部检验系统的组织机构,质检处各室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y组织专机(调机、试飞)等特殊检验;
y必检项目的调整、补充、管理等;
y各检验室工作计划审定和指导实施。
y 制定和组织实施基地/航线检验计划、检验员分工派班;
y 保留故障项目的控制与其它推迟维修项目的核准;
y各级定检项目的检查、验收与适航性放行;
y定期汇总/评估必检项目、非例行工作单发放情况,以及本室检验员工作质量。
y 制定航材入库检验计划,入库检验的分工派班;
y 收货待入库检验。
y 无损探伤(超声波、涡流、磁粉、渗透等)的分工派班;
y定期总结无损检测工作;
y无损检测人员的选配、考核、讲评。
2.
3 质检人员资格
2.
3.1检验员最低资格:
a)有效航空器机械、电子、电气维修人员执照;
b) 3年以上航空机械、电子、电气维修经历;
c)飞机/动力装置或本专业或机型正式培训。
2.
3.2检验员一般从合格的并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和相应机型签署的机械、电子、电气员中挑选。只有技术好的,敬业精神强的人员才有资格入选检验员。
2.
3.3应保证对聘任的检验员所负责的部分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资格审查,培训包括初始和复训,以及对飞机系统、特殊程序的培训。
2.
3.4作为资格审核过程的一部分,被聘任的检验员应完成基本检验培训课程:
a)培训对象包括所有检验员、质保审核人员和兼职检验员;
b)课程包括下列内容: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航条例、适航标准;
2
)公司政策和程序,包括《工程手册》、《飞机维修质量保证手册》、《机务部管理手册》中的必检项目大纲和检验大纲等主程序;
3
)检验员职责;
4
)检验程序和技术;
5
)腐蚀原理与检测技巧;
6
)无损检测。
2.
3.5所有检验员,包括兼职检验员要求熟练掌握下列项目:
a)检验方法、技术和设备;
b)有关产品规定的检验容差、限制与步骤的最新规范;
c)检验时需要正确使用的各种检验方法;
d)进行维修、修理或改装时应满足的适航要求,保证工作质量的步骤与方法;
e)《工程手册》、《飞机维修质量保证手册》、《机务部管理手册》、适航规章、咨询通告、适航指令(AD、CAD)、厂家技术手册、服务通告和服务信件等的最新要求。
2.
4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2.
4.1质量检验员由公司主管机务总经理聘任;质量分部应保持最新授权的检验员名单,该清单包括培训、资格、权限和有效日期。
2.
4.2质检处经理负责编制包括上述人员的最新名单,负责保存所有授权的检验员名单。
2.
5兼职检验员授权:
a)质量分部经理对那些合格的维修和车间人员进行委任检验资格审定,由公司主管机务总经理聘任;
b)在特殊专业或质量部门人力不能覆盖的范围,为满足特殊生产需要,可以按标准给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委任检查授权。这种兼职检验员的授权通常仅限于那些需要特殊的高技术的车间以及缺少足够质量控制人员的维修点;
c)兼职检验员完成检验并对产品或过程签发合格文件时必须遵守检验规范,并对质量分部经理负责;
d)质量分部经理确定兼职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和范围;兼职检验员的授权仅适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
3基本检验政策
3.
1检验图章
3.
1.1检验系统要求工作者对所做的工作签名,然后交给检验员检验。检验员在工卡项目中对完成的工作盖章或签名,表示该项工作已经验收。
3.
1.2专职和兼职检验员使用编号的图章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过程进行批准和验收。
3.
1.3质量分部经理负责检验图章的颁发和控制,每个检验员负责保管和正确使用。
3.
1.4质量分部经理持有发给专、兼职检验员图章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反映图章编号、颁发日期和包括样本签字的职员级别。未颁发的图章保管在安全之处。
3.
2检验责任的连续性
3.
2.1为确保交接班时检验项目的连续性,在飞机、发动机、部件放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和检验已完成。
3.
2.2为保证工作的交接,每天每个工作区域的工作班组超过一个以上时(机库、车间、维修点)应在检验“工作日志”本上描述该班的工作并记录下交接的剩余项目。
3.
2.3应详细记录未完成工作的状况(交给下一班的人员),细节包括:
a)目前步骤或过程的状况;
b)影响适航、时间、可靠性和人员安全等因素。
3.3检验员决定的撤消
为防止检验决定被非质量分部经理撤消,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a)检验员对某一个检查项目的决定,只允许被质量分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撤消,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b)当检验员决定被撤消并以文件形式记录时,作出此项撤消决定的领导对其决定负责。
3.
4复检政策
3.
4.1飞机营运和维修工作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应确保进行恰当的重新检查和验收。
3.
4.2在较高级别定检(如 C检或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专职检验员复检。
3.
4.3在较低级别定检(如 A检或以下),应由专职检验员复检。没有专职检验员的维修点如航线维护中,由兼职检验员对检验项目放行。这种情况下,应在相应记录本上记录清楚是由哪一位兼职检验员对检验项目进行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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