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1可靠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收集维护过程中的信息报告和生产、修理厂家提供的故障信息,采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5.
1.2可靠性分析工程师对信息进行分析,提供可靠性分析报告,视情提出报警。
5.
1.3系统工程师接到可靠性分析报告后,负责对某一具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修正措施。
5.1.4
PPC根据指令实施修正措施。
5.
1.5质量部门检查修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5.
1.6航材部门根据可靠性报告提供必要的备件及进行备件储存计划的修改。
5.
1.7可靠性委员会通过例会研究所执管的航空器的可靠性和维修质量状况,审核并批准改进措施,同时检查可靠性管理机构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情况。
5.2程序表
序号 步骤 责任岗位/部门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 /标准
1 信息的收集 可靠性管理机构 收集信息。 准确、完整。
2 信息的分析 可靠性管理工程师 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准确。
3 纠正措施 系统工程师 提出纠正措施。 合理、经济。
4 落实 工程分部 纠正措施的落实。 及时。
5 监督 质量分部 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 准确。
6 支援 航材分部 提供航材的支持。 及时。
7 控制 可靠性委员会 研究飞机可靠性检查各部门工作情况。 公正、客观。
5.3程序示意图
可靠性委员会
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
MF/0704-8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
1最低设备清单是营运人根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对新型特定型号的航空器制定的允许不工作系统和设备项目的文件。本程序规定最低设备清单的管理使用原则,明确在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审批、修改、执行的全过程中,航空公司机务部工程分部、质量分部、基地维修分部、航线维修分部以及安全技术部、航务部的责任、权限和相互联系接口。
1.
2本程序适用于与航空器相关的航空公司机务部、航务部、飞行部、安全技术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引用文件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2.
2民航局发(1992)《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管理使用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民航局发(1992)《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管理使用规定》的定义。
4规定
4.
1航空公司应根据民航局颁发的最低设备清单和所使用飞机的状态构型、使用条件、维修能力和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制定航空公司的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放行限制不应低于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4.
2最低设备清单中应包括要求的维修程序、飞行操作程序以及其它必须的限制条件和修复期限。
4.
3最低设备清单根据局方要求格式印制批准页,批准页含有航空公司名称、手册名称、公司编译人、公司审核人、公司批准人、日期、手册制定依据、局方批准内容等。公司编译人由编写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司审核人由公司总飞行师、总工程师签字,公司审批人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4.
4当主最低设备清单修改后,航空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最新修改对现有最低设备清单进行修改,以保持最低设备清单的现行有效性。
4.
5最低设备清单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编写组编写,质量分部审核,公司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和公司可靠性管理委员会复审,通过安全技术部报送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
5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审批、修改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筹备、拟稿
最低设备清单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编写组编写。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召集初审会议,有关的系统工程师、质量分部、基地维修分部、航线维修分部、安全技术部、航务部派员参加。公司总工程师详细描述最低设备清单的基本内容、要求和编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对编制计划是否适当,能否满足局方运行法规、适航当局和公司要求,并对适航性和安全性提出质询,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定编制计划。
5.
1.2校核
初稿拟定后,经工程分部经理、质量分部经理审核或由工程分部经理指定系统工程师进行校核,校核者应参照“民航局发(1992)《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管理使用规定》 ”、厂家颁布,民航局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等管理资料及相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标准进行校核。
5.
1.3复审
当校核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后,“最低设备清单”初稿送交公司总飞行师、公司总工程师、安全技术部(该部组织飞行人员、飞机性能工程人员进行审核)、航务部复审。依照CCAR-121部等适用法规、飞机飞行手册、使用手册、快速检查单等相关的技术文件进行复查审核。
5.
1.4审核
公司可靠性管理委员会主任召开可靠性委员会议,公司总飞行师、公司总工程师、安全技术部、航务部的复审校核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驻场的波音代表或外单位的专家参加。与会者对“最低设备清单”进行确认,由三分之二的可靠性管理委员会成员举手表决通过。
5.
1.5审批
在新型航空器投入运行前60天,必须将该型号航空器的最低设备清单,连同主最低设备清单一并提交管理局审核批准。在接到管理局关于对新型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的修改意见后,必须在30天内将修正后的最低设备清单重新提交管理局审核批准。当主最低设备清单修改后,必须在接到厂家通知的30天内,相应修改公司的最低设备清单,并报管理局备案。如根据运行需要,自行对最低设备清单的任何修改,必须报管理局审核批准。
审批请示及附件:
a)航空公司名称;
b)申请报批
MEL的机型/系列和修订版本号;
c)制定该
MEL依据的 MMEL修订版本号和 DDPG修订版本号;
d) MEL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工程手册 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