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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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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3航空器运行时,对失效设备的限制条件:

a)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经批准或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

b)航空器所在机场在短时间内不具备相应的修理和更换能力;

c)确认失效的系统、设备之间不会产生相互作用而降低飞行品质或加重机组操纵负担;

d)按照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适航指令要求,不允许失效的系统和设备必须能够正常工作。

 

5.
1.4必须保持最低设备清单的现行有效性


各型航空器上以及营运有关的部门、航站等必须备有最低设备清单(如需要,还应有外文版本)。由航空器制造部门提供的更改资料,航空公司机务部工程分部应及时按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涉及飞行手册有关部分由安全技术部进行修改)。
5.
1.5最低设备清单的适用范围

最低设备清单上除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对于航空器始发站和经停站不区别对待。在决定放行时,必须考虑到某些项目应尽可能在具有维修能力的机场予以修复,避免在相互关联的项目出现故障时,造成在无修理能力的经停站停场。

5.
1.6航空器故障的修复期限

航空器发生故障时,机务维护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恢复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水平。最低设备清单允许保留故障的A、B、C、D类修复期限是最低的要求,在航空器带有保留故障项目运行期间,机务维护人员应在规定的修复期限内将这些项目修复,否则不得再放行该航空器执行任务。只有B、C两类项目确因国外航材定货周期长,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修复,公司机务部可以提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部门提出项目延期修复的豁免申请。对于没有明确修复期限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排除故障,尽早完成修复工作,不得以最低设备清单和无器材为借口无限期地保留故障。

5.
1.7故障的记录和挂牌警告

航空器不工作设备的情况必须写入飞行记录本内,并在该设备处加明显标志挂牌警告。飞行前由维护放行人员通知机长,以便在飞行中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机组在飞行中发现任何故障都必须填写在飞行记录本上,以便维护人员及时了解和排除故障。维护人员应将排除故障情况写入飞行记录本内,以供机组了解和检查。

5.
1.8成立协调小组

为及时妥善处理航空器营运中执行最低设备清单的矛盾,航空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机务、飞行和质量控制等有关部门组成以机务部 MCC为中心的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飞行和维修部门在执行最低设备清单时遇到的因难。根据最低设备清单放行航空器时,如出现由于规定不明确而产生意见分歧的情况,必须经协调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放行,并对此项目提出修改建议,以便按规定正式修改。

5.
2最低设备清单的执行程序

5.
2.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2.1.1航空公司机务部、质量分部负责培训所有使用航空公司最低设备清单的人员。

5.
2.1.2工程分部负责检查随机最低设备清单的现行有效性和完整性。


5.
2.1.3每架航空公司执管的飞机上均应配备相应的最低设备清单,与航空公司签有维修代理协议各省(区)局、航站也应配备相应机型的最低设备清单。

5.
2.1.4当航空公司执管的飞机上带有不工作或失效的系统、设备时,放行人员根据航空公司相应机型的最低设备清单决定放行时,应通知和提醒机组和维修人员注意,在相应位置上进行故障挂牌,并在规定时限内积极排除。

5.
2.1.5最低设备清单仅适用于航空器带有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的放行。当设备在飞行中失效,飞行机组必须依照飞行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安全着陆后,在航空器的飞行记录本上填写有关不工作设备的记录。这一故障项目必须按最低设备清单做出保留处理后,才能再飞行。

5.
2.1.6航空公司飞机在营运中出现执行最低设备清单的矛盾时,由以机务部 MCC为中心的航空公司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妥善处理。如出现由于规定不明确而产生意见分歧的情况,必须经协调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放行,并对此项目提出修改建议,以便按规定正式修改。

5.
2.2程序表


序号 步骤  责任岗位/部门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 /标准 
1  培训 工程分部、质量分部 培训所有使用航空公司最低设备清单的人员。 航空公司最低设备清单。 
2  检查 工程分部 质量分部 检查随机最低设备清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保持有效性、完整性,检查培训效果。 
3  配备 工程分部  最低设备清单随机配备 ,与航空公司签维修代理协议的各省(区)局航站也应配备。 有效性和完整性。 
4  使用 放行航空公司飞机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要求放行飞机。 正确使用,及时排故。 
5  检查、协调 协调小组 质量分部 协调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分歧。 安全、适航检查使用情况

工程手册  MF/0704-9 
5.2.3 程序示意图 
培  训 


保留故障项目的管理和控制
MF/0704-10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
1为保证航空公司营运中的飞机处于适航状态,保障飞行安全,本程序阐述了保留故障项目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是航空公司飞机保留故障项目控制的准则。

1.
2本程序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与飞机维修工程相关的部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委托维修机构。

2依据文件

2.1
CCAR-121AA《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2.
2民航局发〔1988〕198号文批准《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2.
3民航局发〔1992〕320号“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2.
4民航总局发〔1993〕328号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3.
1保留故障项目: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已履行了保留审批手续的故障项目。

3.
2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为航空器的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在特定条件下,当所列的特定设备不工作时,允许航空器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必须遵守相应的航空器型别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比其更为严格。航空公司各机型《最低设备清单》(以下简称 MEL)包括: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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