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7维修事故:指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伤亡。
2.
48维修事故征候:指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上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
2.
49未处理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在排除前或被批准保留前,称为未处理项目。
2.
50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
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2.
51延长翻修期:使用到规定的翻修时限后,不经翻修继续使用,延长了原定的翻修期。
2.
52延伸跨水运行:是指飞机距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 93公里(50海里)的跨水运行。
2.
53延寿:使用到规定的寿命后,经厂内试验、改进设计或对外场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评估,确定延长使用时限的工作。它是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设计研制和定寿工作的继续。
2.
54引进:营运人购买或租赁航空器的行为。
2.
55营运:所用飞机从事为取酬而进行的运行。
2.
56营运飞行时间:有经济收入的飞机飞行时间。
2.
57营运起落次数:有经济收入的飞机起落次数。
2.
58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2.
59运行:是指以航行 (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 )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2.
60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2.
61运行种类:是指按运行区域和性质对运类别的划分,本部的运行种类分为国内运行和国际运行两种。
2.
62载客运行:使用飞机从事取酬或不取酬的载人运行。
2.
63质量保证: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如:自我质量审核,飞机维修可靠性管理。
2.
64质量监督: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如:审核、附件监控、性能监控等。
2.
65质量控制: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飞机维修作业技术和质量控制活动,如:航线和基地飞机维修检验等。
2.
66质量审核:确定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贯彻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机务部质量审核采取一、二级自我审核的办法完成,见《飞机维修质量保证手册》“自我审核方案与实施程序”。
2.
67座位数:飞机上可乘座人员的合格的座椅数,但不含机组座椅数。
2.
68重复故障:同一种故障一周内连续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
2.
69重要非例行发生:动力装置、起落架、液压、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发现以及飞机主要结构
故障通常要求注明发现时间例如 A检、B检、C检、D检或航线。
2.
70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2.
71重要事件:飞机在地面和空中以及检修时发生或发现的损伤航空器,降低飞行品质 ,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的故障或事故。或被认为有重大影响的故障,但是指超出昀低设备清单以外的项目 (具体内容参见咨询通告 AC-145-07) 。
2.
72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2.
73重要事件率:
重要事件数× 1000
2.
74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由制造商为某一特定的航空器型别编制,并经制造商所在国批准总飞行小时数
的设备清单,在一次飞行开始时,允许这些设备中的一项或数项处于不能工作的状态。主昀低设备清单的编制可考虑特定的运行条件、限制程序。
2.
75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针对某一产器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2.
76总飞行时间:飞机营运飞行时间与非营运飞行时间之和。
2.
77总起落次数:飞机的正常起落次数与连续起落次数之和。
2.
78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昀低设备清单为航空器的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在特定条件下,当所列的特定设备不工作时,允许航空器继续运行。昀低设备清单必须遵守相应的航空器型别的主昀低设备清单,或比其更为严格。
适航性放行
MF/0702
适航性放行的定义和政策.......…………...........0702-1 适航性放行的规定..........………………............0702-2 适航性放行人员的资格、培训及授权.…….....0702-3 必须实施适航性放行的项目......………….......0702-4
适航性放行的定义和政策
MF/0702-1
1适航性放行的定义
飞机的放行分技术放行和派遣放行两种;技术放行指飞机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完成飞行任务签署证明的放行。派遣放行指飞机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其设备和有关状况符合预定飞行任务的特点和要求的放行。适航性放行是指飞机的技术放行。
2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及与航空器相关的飞行、航务、运输部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晋江机务处、武夷山机务处等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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