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2《飞机维修质量保证手册》、《机务部管理手册》是《工程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相应分部工作的依据,要求维修人员掌握有关内容,并参照执行。
1.
2.3质量分部按职责定期对本手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试并向机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报告抽查考核情况(其手册的管理见本手册“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体系及其管理”)。
1.
2.4《维修方案》和《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
1.
2.4.1根据航空器及其附件生产厂家提供的维修计划大纲( MPD)等技术文件, 按照适航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航空公司的维修特点,公司总经理授权工程分部和质量分部分别组织人员编写《维修方案》和《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经机务部工程分部经理、质量分部经理逐条审阅定稿后送交公司可靠性委员会初审,再报适航部门审批,报批工作由质量分部适航协调员完成。批准的《维修方案》和《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应发送航空公司相关的维修单位。
1.
2.4.2根据维修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授权机务部适时组织修改补充《维修方案》和《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经机务部工程分部经理、质量分部经理审定并报公司可靠性委员会批准后,送适航部门审批,其程序按本节 1.2.4.1项规定。
1.
2.4.3机务部各分部、航空公司各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要妥善保存管理经适航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和《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以此作为制定各类工卡的法定技术依据。
1.
2.4.4《维修方案》、《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作为维修规范的一部分,是《工程手册》的附件之一,有关定期维修计划、持续适航性维修计划、非定期维修计划等有关内容在《工程手册》
主件中不再重复。
1.
2.5维修工作单(卡)
1.
2.5.1机务部工程分部应根据经适航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编写航线维修、基地维修各类工作单(卡)。机务部工程分部经理组织人员对其可靠性、符合性、科学性进行研究,修订定稿后报机务部总经理批准。
1.
2.5.2对重大故障的排除,飞机局部损伤的修复,非例行工卡、指令、通告的执行,待检内容等,工程分部应安排相应的系统工程师编制工作单(卡),提供技术服务,经工程分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1.
2.5.3各类工作单(卡)严格执行发放、回收、检查制度,按维修记录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不得缺项、丢失,并有严格的借阅制度。
1.
2.5.4根据《维修方案》、《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维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修改工卡时,由工程分部相应工程师修订,工程处经理、 PPC经理审核,并呈送修改的理由,报工程分部和质量分部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全体维修人员应不折不扣地带工卡按工作单(卡)工作,逐项按规定做好维修记录,依照《维修行业标准》要求,对所需测试数据完成测试记录。工作者对自己维修项目的工作质量负责。
1.
2.5.5质量分部应对必检项目认真监督控制,维修工作应始终坚持“工作者检查、干部复查、专职检验者检查”的三检制度。
1.
2.6执行适航指令、服务通告
1.
2.6.1适航当局发出的适航指令由质量分部主控,工程分部将其转为工程指令发有关部门执行,各维修单位接到适航指令转发的工程指令应迅速组织力量完成相关维修项目。
1.
2.6.2有关服务通告,工程分部应认真分析评估,并向评估小组、可靠性委员会报告评估和实施措施,控制实施全过程,形成闭环。在经济性和安全性相冲突时,以保证安全性为主。
1.
2.7维修许可证
1.
2.7.1航空公司机务部和各分支维修机构根据 CCAR-145部要求和本单位维修能力、条件及需从事的维修项目,按 CCAR-145部规定程序申办维修许可证。
1.
2.7.2维修许可证申办工作由质量分部质保处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1.
2.7.3航空公司机务部及各分支维修机构应严格依照维修许可证批准的项目从事维修工作。维修许可证批准以外的项目,委托中国民航适航当局批准的维修机构执行。
1.
2.7.4维修许可证应妥善保存于明显易见的地方,维修许可证如有期限规定,应在到期前 3
个月提出重新签发的申请。
1.
2.7.5新增维修项目,应按照 CCAR-145部的规定填写申请书,向适航部门申报,并从厂房设施、工具设备、资料、器材、人员等五个方面和工程、质量、生产管理、培训四大系统等“五四”原则,认真做好准备,虚心接受适航部门的现场检查,逐项纠正适航部门审查中提出的每一条问题,经批准签发后,方能从事新增项目的维修。
1.
2.8航空器的“三证”和“标志”管理。
1.
2.8.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适航证”、“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是航空器参加飞行的必备证件(简称“三证”)。“三证”申办工作由质量分部主办,航空公司恪守没有“三证”或“三证”不全的飞机绝对不能参加运行的适航规定。
1.
2.8.2“三证”原件必须放置在同一机型规定的醒目位置,防止丢损。“三证”复印件由质量分部保存,便于查阅。
1.
2.8.3严格监管“三证”的有效日期,按 CCAR-121AA和 CCAR-145部规定适时申报、换证和到期的年检签署,保证“三证”的有效性。
1.
2.8.4航空公司飞机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按照 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规定》,始终保持其正确清晰,并按照航空器“三证”管理的方法,由质量分部监督检查。
1.
2.8.5航空公司飞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提示、告诫及通知的文字标记、标牌至少用中文标记。
1.
2.8.6航空公司飞机上所有内外部能开启的应急出口和门,在其内外面附近至少用中文说明其开启方法。
1.
2.8.7航空公司飞机上通达旅客应急出口的每扇门或门帘边安装应有一块标牌,用以指明在起飞和着陆期间此门或门帘必须打开。
1.
2.9航空器的年检工作
1.
2.9.1实施年检是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严把飞机维修质量和促进、提高维修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机务部及各分支维修机构应高度重视,质量分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列出当年的年检计划报民航华东适航处,并组织相关分部认真完成年检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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