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自检
检验员不得亲自进行维修、预防维修、修理或改装工作并对该工作进行接收检验,即不允许检验员检验自己所做的工作。
3.
6工作完成
3.
6.1本原则防止放行那些尚未完成计划的工作任务或未充分说明的飞机、发动机或部件。
3.
6.2对于飞机、发动机或部件,所完成的计划工作应附有核对清单,核对单上详细列出工作内容。
3.
6.3检查完成后,放行飞机、发动机或部件的检验员应对照核对清单所列的内容,并且确认工作计划中的所有项目已完成,或者已完全按照《工程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正确的保留。飞机、发动机、设备部件的适航性或维修放行必须是在“工作完成”检验后方能执行。
4飞机检验
4.
1概述
4.
1.1使用检验方法可确保飞机、发动机、部件或设备的维修质量,确保飞机、发动机或部件的安全或适航。
4.
1.2维修单卡通常写明维修中每一项目的检查方法和等级。如检查方法和等级未指明,通常应进行目视检查。
4.
1.3当可能存在不安全情况时,进行检验的人员可使用其它手段如工作台或工作梯,使用检查工具如镜子、放大镜,拆掉盖板或部件以接近其它的区域,确保检验的确实可靠。
4.
2检验方法和等级
4.
2.1一般检验:
a)检查
--- 按照指定标准检查一个项目;
b)无损检测
--- 使用于补充目视检查和探测隐蔽缺陷的一种检查方法,例如航空公司已获准的:超声波、涡流、渗透和磁粉等无损检测方法;
c)寿命跟踪
--- 基于从服务经验中收集的信息分析对该项目做系统评估,即评定项目的抗恶化能力随时间(寿命)增长的关系。
4.2.2飞机系统检验:
a)目视检查
--- 观察性工作,用来决定该项目是否完成预期目的,它不要求得到定量的容差,这是一种发现故障的检查工作;
b)操作检查
--- 操作性的工作,用来决定该项目是否完成预期目的,它不要求得到定量的容差,这是一种发现故障的检查工作;
c)功能检查
--- 定量的检查,决定一个或多个功能是否在规定限制内。
4.2.3区域检验:
a)外部监视检查
---目视检查外部可见结构、系统、发动机明显不正常状况或缺陷,还包括通过快速打开的检查口盖或舱门检查可见的内部结构或装置,可能需要使用工作台、工作梯等;
b)内部监视检查
--- 目视检查,用于检查结构、系统、发动机是否存在不正常状况或缺陷,对难于接近的结构和装置,要求拆掉整流包皮、整流罩、检查盖板、舱门等。
4.2.4结构检验:
a)一般检查
--- 对机翼下表面、下部机身、舱门和轮舱等暴露区域的目视检查;
b)外部监视检查
--- 在一定距离内对规定的外部结构区域的目视检查,由接近检查盖板或舱门可对内部结构的目视检查,必要时用工作梯、工作台等;
c)内部监视检查
--- 在一定距离内对规定的内部结构区域的目视检查,对难以接近的结构和装置,要求拆去整流包皮、整流盖板、盖板、口盖等,认真地对内部结构区域进行目视检查;
d)内外部详细检查
---用灯光、镜子等设备对部位和重点结构仔细地进行目视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清洁处理;
e)特殊详细检查
--- 用特殊的无损检测( NDT)方法对指定区域或隐蔽的细节进行检查。
4.2.5隐蔽损伤的检验
明显损伤就意味着存在隐蔽损伤,检验员应对明显损伤区域的附近进行详细检查以确定隐蔽的损伤。对有明显恶化的区域,检验员应对给定系统或结构区域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检查范围应考虑到以前的历史情况、故障或缺陷报告、服务通告和适航指令等。
4.
3飞机检验步骤
4.
3.1飞机定检中按例行工卡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记录完成情况。工卡中包括完成维修、预防性维修、修理和改装的一系列步骤。
4.
3.2工卡要求按步骤签字,对于 RII项目,专职检验员应在相应的栏目签字,并签上日期,检验员签字应与工作者的签字一一对应;对于非 RII项目,检验员无须签字。
4.
3.3工卡是一种用来完成合格工作的合法文件。作为飞机的历史记录,该文件应得到批准并随时接受质量部门和适航当局的抽查。
4.
3.4定检中发生的问题由检验员记录在非例行工卡上,而航线维修中发现的问题则记录在航线维修记录本和客舱维修记录本上。
4.
3.5工程指令( EO)是完成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唯一合法文件。工程指令通常要求渐进的检查,因此应在工作完成的不同阶段进行检验。质控系统要分散实施,集中管理,有力地跟踪控制,保证其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5车间检验
5.
1所有进入车间处理的周转件应按下述方式证明是可用的。
5.
1.1车间检验员监督车间生产程序和施工过程,必要时进行中途和最终测试以确保产品适航。
5.
1.2车间检验员应查阅和审核工艺图纸并确认其工作单的所有步骤已完成。
5.
1.3车间检验员签署最终报告。
5.
1.4车间检验员在可用挂签上签字放行。
5.
2车间检验员还应确认:
a)车间使用工具和设备已校验有效,随时可用;
b)车间使用的修理手册和工作文件完整有效。
5.
3当部件需要作进一步检验时,指定的检验员应在各个阶段进行检查。进一步检查的周期由修理手册和工作单确定。
5.
4对需要作功能测试的部件应按照厂家手册的说明完成测试。如没有手册,则依照工程分部制定的工作单进行功能检查,此时应以工作单的形式签名并记录测量的性能数据。如没有合适的
测试设备,可在机上测试。任何情况下,必须在车间检验员监督下进行功能测试和记录。
6航材检验
6.
1概述
6.
1.1航材检验是航材检验员的职责,检验员负责入库检验工作。
6.
1.2所有飞机零部件和材料,从外面入库之前均应完成入库检验工作,然后入库保存或由维修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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