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MEL制定人员名单;
f)对于已经审批过的 MEL的修订请示,在附件中应列出所有修改内容的具体说明。
由机务部拟定,安全技术部将审批过的最低设备清单、审批请示及附件报送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
5.
1.6 文件发布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后,由质保处发布到相关的执行部门。
5.1.7
修改
当主最低设备清单进行修改或航空器安装新设备时,工程分部经理指定系统工程师在30天之内对现有的最低设备清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页次提交公司总工程师、总飞行师和安全技术部评审校核,由安全技术部报送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新的更改插页由工程分部发布到相关的执行部门,并更换随机的最低设备清单插页。
5.2工作程序表
序号 步骤 责任部门/岗位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标准
1 筹备、拟稿 公司总工程师、质量分部、工程分部、安全技术部、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编写组 描述文件的编制原则,对编制文件提出质询;准备和学习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编制文件。 符合适航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原始初本和筹备会要求。
2 校核 机务部工程分部、质量分部 校核文件。 依据法定技术文件。
3 复审 公司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工程分部经理、质量分部经理、安全技术部(该部组织飞行人员、飞机性能工程人员)、航务部 审核文件。 从飞行操作的立场考虑安全性和经济性。
4 审核 可靠性管理委员会 对文件评审、通过。 文件应符合适航安全、可操作性。
5 报批 安全技术部 由安全技术部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审批。 及时送批、协调机务部等有关部门准确解释。
6 发布 质保处 文件发布到相关单位。 准确、有效
7 修改 工程分部、总飞行师、安全技术部 按主最低设备清单新版本或其它需要修改文件,对修改内容进行评审,修改内容报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 符合背景资料的内容。
5.4工作程序示意图
公司总工程师召集筹备
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编写组
质量分部经理、工程分部经理或系统工程师校核
质保处发布
5.5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根据民航总局发[1992]320号文件及民航《华东飞标管理工作管理手册》第四十八条第(九)款的要求,机务部拟定本公司各机型 MEL的使用、执行情况,由安全技术部于每年 12月15前向华东管理局上报。报告内容规范如下:
a)生产厂家已发布的经有关民航当局批准的最新 MMEL版本号;
b)公司现有各机型
MEL最新版本号及现行有效管理局批复文号;
c)各机型在放飞中保留次数及原因;
d)各机型
MEL机务放行和签派放行受训人员人数及名单;
e)各机型放飞中有否违反 MEL规定现象,如有,说明情况和次数;
f)各机型在放飞中有否延长保留故障期限情况,如有,说明延长原因,是否经管理局批准;
g)执行
MEL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今后的打算。
最低设备清单的一般使用规定与执行程序
MF/0704-9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
1本文阐述了最低设备清单的一般使用规定与执行程序。
1.
2本文适用于对航空公司执管飞机进行放行的机务部、航务部、飞行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引用文件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2.
2民航局发(1992)320号文《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管理使用规定》。
2.
3民航局发(1993)328号文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2.
4AC-121AA-01《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
3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民航局发(1992)320号文《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管理使用规定》及其修改(民航局[1993]328号文)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规定
4.
1无民航总局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或等效文件的航空器,不允许带有任何故障、缺陷放行,除非事先得到了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4.
2航空公司所使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必须依据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 MMEL),同时结合本身的飞行维修控制能力和航线与机场的特点而制定,且MEL项目的放行标准不得低于 MMEL的最低要求。
4.3航空公司应将
MEL的编制、修订和应用程序以及对本公司 MEL享有解释权的授权名单列入《工程手册》中,并严格执行。
4.4依照
MEL所放行的航空器,放行时不得在任何方面低于 MEL规定的标准和限制条件,包括系统或部件的失效模式、部位、数量、使用及维修限制条件、措施等等。
4.
5对于某一航空器的多套系统或部件失效时,即使这些失效的系统或部件均在批准的 MEL范
围内,放行人员应对这些情况综合评估,以确保它们之间不会因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而使航空器的飞行品质降低,另外,还要同时考虑到飞行机组的综合素质、以往的飞行训练水平,以及飞行航线上的环境特点,等等。如果分析结果表明,那些失效的多套系统或部件,将会明显加重机组操作负担以致机组难以承受时,则不能按 MEL放行航空器。
5最低设备清单的一般使用规定与执行程序
5.
1最低设备清单的一般使用规定
5.
1.1在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正常
最低设备清单是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基础上争取飞行正常,根据航空器的性能和设计余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某项设备不工作可以继续飞行而制定的;是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安全进行详尽分析的结果。只要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具体条款,并按其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飞行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但它绝不是各型航空器的维护标准,更不是或以长期带故障飞行的依据。各单位不能用执行最低设备清单的办法,降低维护标准,而应积极加强维护工作,努力提高维护质量,使航空器处于最佳状态。
5.
1.2对航空器设备项目的要求
民航局要求航空器上的所有设备符合适航标准和有关营运规定,并且应保证所涉及航空器适航性项目和飞行操作规则中未列入主最低设备清单的项目,在其营运时必须能够正常工作 。除非不是航空器型号审查、适航指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设计大改的规定或民航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新安装的设备,如额外的导航设备及旅客服务设备等。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工程手册 上(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