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整机试验 (或试车 ),然后确定寿命的工作。
2.
8发动机故障率:
发动机故障拆换× 1000发动机总使用时间
2.
9翻修:指对航空产品进行分解、检查、修理和重新组装,并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试验,以恢复产品性能的工作。
2.
10翻修期(技术可用期):在规定条件下,航空器及其零、部件两次相继翻修之间允许工作时限。
2.
11飞机固有可靠性:飞机制造厂家提供的有关飞机出厂时的飞机可靠性。
2.
12飞机可靠性:飞机的系统和附件在用某种方式评定时的可靠性。
2.
13飞行时间: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2.
14附件非计划拆换率:
某一附件的非计划拆换次数× 1000
每架飞机该件的装机数×总飞行时间
2.
15国际运行:一国内地点和一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间,或一国内地点与另一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2.
16国内运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或一国内地点与另一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
17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 (包括整个动力装置 /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
2.
18合格证持有人:是指按本部规定进行了运行合格审定并以得运行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
2.
19豁免:是指使用其它替代方法来达到规章要求的运行水平,而不遵守规章中某些特定条款的做法。合格证持有人可对规章的条款提出豁免申请,经民航总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一定的替代措施来达到同等的运行水平。
2.
20机械延误/取消:因飞机机械原因造成的超过15分钟的航班延误或航班取消。如果因一次航班的延误或取消而影响到后续的航班 ,机械延误 /取消次数只计一次。
2.
21检修期:定期做维修工作的时限,如发动机热检和飞机的A、B、C、D检等检修工作。
2.
22经济保用期(索赔期):在此期间内,如果航空产品因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
制造厂或修理厂须根据索赔条款提供服务,恢复其工作。通常技术可用期大于或等于经济保用期。
2.
23纠正措施:为了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的再次发生,消除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2.
24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由其授权,可代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行使权力的单位和个人。
2.
25可靠性: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称为产品的可靠性。
2.
26空中停车(IFSD):飞机在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发动机停车。
2.
27扩大领先使用:经领先使用的代用品,为考验其各项性能指标的可靠性,在领先使用的同一机型做较大范围内的领先使用。
2.
28领先使用:经过试飞验证后,已达到适航标准的代用品,为进一步考核其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航班载客飞行 (通常为一架次 )。在领先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对代用品进行密切的监控。
2.
29轮挡时间:飞机从开始滑出到挡上轮挡的时间。
2.
30喷气飞机:除涡轮螺旋桨飞机外,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2.
31偏离:针对规章中某些明确规定允许偏离的条款,在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得到局方的批准后,或发生规章中允许偏离的紧急情况时,允许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与该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偏离是对规章条款的灵活应用,只有在特定的条款中允许使用这种灵活性时,方可使用偏离。
2.
32平均可用率:
2.
33 平均日利用率: 飞机的可用架日飞机在册架数×日历天数
某型飞机总飞行小时数
日历天数×飞机在用架数
2.
34日历月: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 1日零点到下个月 1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2.
35时控:指对有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制工作,它通常包括定时 (HARDTIME)和视情(ON CONDITION)两种时限控制 .通常在维修大纲和制造厂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中列出。
2.
36时限:是寿命、翻修期、检修期等的统称,根据各航空器、零 (部)件的不同特点,可以用
飞行(使用)小时、循环次数 (起落次数 )或日历时间为单位,也可综合采用。
2.
37使用困难报告:指一些关键性的故障 (包括火警、起落架紧急收放、发动机空中停车、结构故障 )需要向适航当局报告的内容所生成的报告。
2.
38事故: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
39试飞:为验证、考核代用品的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不载客飞行。
2.
40适航性放行:飞机的放行分技术放行和派遣放行两种;技术放行指飞机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安全地完成飞行任务的签署证明。派遣放行指飞机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其设备和有关状况合乎予定飞行任务的特点又要求的放行。适航放行就是指飞机的技术放行。
2.
41适航指令:是针对型号合格审定后,在某一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 (统称为民用航空产品 )上发现的,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判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2.
42寿命:在规定条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从开始使用到规定报废的总工作时限。
2.
43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2.
44维修差错:指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违犯适航规章的事件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受伤,但其程序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维修差错分为严重和一般两个等级。
2.
45维修活动:指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和排故等活动。
2.
46维修困难项目:因制造厂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维修上有困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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