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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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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低设备清单
MEL;

b)外形缺损清单
CDL;

c)调机项目;

d)杂项;

e)附件等部分。


3.
3日历天:指所有节假日在内的天数。

3.
4推迟维修项目:为保证飞行计划的正常完成,有必要将一些缺陷,故障的排除推迟到适当的时候进行。推迟维修项目是法定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控制条件所允许的。

4规定

4.
1申请保留故障项目必须依从以下原则:


a)保留故障项目应对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性无影响,并以 MEL为准则,凡在 MEL规定中不允许带故障的项目,不允许作为保留故障项目。对存在保留故障项目而又未经本公司正常的程序审批的航空器定为不适航,放行人员不得对该航空器放行;
b)影响或限制整个系统的工作或具有隐蔽功能的故障项目不能保留;

c)维修手册中规定应立即修复的项目不能保留;

d)保留故障项目应从严审批和控制,有条件排除的故障项目不得借故予以保留。


4.
2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保留故障项目,至少要由本专业持有《维修人员执照》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由车间主管审核,报质量分部检验员批准生效。

4.
3保留故障项目单的填写需按照统一格式,其内容应符合民航局发〔1988〕198号文件要求。

4.4
MEL上除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对于航空器始发站和经停站不区别对待。特别地,对于某些保留故障项目, MEL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即等效安全措施),如:

a)起飞前需要挂(贴)标牌;

b)需遵循
“维修注意事项 ”;

 


c)必须完成 MEL中的( M)程序。其中,有的要求在每次起飞前(即包括在外过站经停的每一次起飞前)需要完成相应的检查/测试项目;
d)需要机组完成
MEL中的(O)程序或遵循 “操作注意事项 ”,必须通知机组;

e) MEL“备注或例外 ”栏中的其它要求。
完成 MEL要求的有效措施,是该故障项目允许保留的必要条件。

 

4.
5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书面形式通知机组存在保留故障项目,包括放置于飞行记录本上的保留故障单,在《航线维修记录本》(以下简写为 LMR)/《客舱维修记录本》(以下简写为 CMR)上的说明等。

4.
6保留故障项目的期限限制:保留故障项目必须限期解决完成。保留故障项目的修复期限,


应按各型航空器的分类执行(时间计算不包括记录故障的当天,是以发生故障那一天的子夜零点 2 2003-01-15
开始)。 A类:该项目要求在1日历天(24小时)之内修复; B类:该项目要求在3日历天(72小时)之内修复; C类:该项目要求在10日历天(240小时)之内修复; D类:该项目要求在120日历天(2880小时)之内修复。
4.
7保留故障项目的延期申请:只有B、C两类保留故障项目确因国外航材定货周期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经质量分部审查,机务部复核后,向所在地区适航处申请延长最多一个周期。保留故障项目延期修复的豁免申请必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再次保留到期后仍不能解决的故障项目,必须停止该飞机的运行,并不得通过串件到其他正在运营的飞机上的方式延长保留。

4.
8保留故障项目的控制:应制定保留故障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对保留故障项目的申请、审批、跟踪监控、撤销和报告实行闭环管理。

4.
9机长的责任:在起飞前,机长应确认保留故障项目,并在飞行中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负责。在没有维修条件的航站,机长有权保留那些不影响适航性的项目和MEL项目中不需要采取特定维修措施的项目。

4.
10飞机在、福州、晋江、武夷山和杭州等基地短停时有故障,因时间不足、器材和工具设备短缺等原因,按 MEL放行、推迟到航后修复时,视为推迟维修项目。除可不填写保留故障单外,在该机随后的航段,应严格执行 MEL要求的有效措施,即挂牌、完成( M)程序、遵循 “维修注意事项 ”和“备注或例外 ”栏中的要求、通知机组和实施过站机务检测等。

4.
11从其他飞机或发动机串件,以排除保留故障项目时,必须得到质量分部经理的批准。

5保留故障项目的管理程序

5.
1审批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保留故障的申请

5.
1.1.1航线维护或基地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经确认短期推迟修复又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时,则由航线或基地维修分部相应专业持有《维修人员执照》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并根据 MEL标准,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保留故障单各栏目申请保留。值得注意的是,当故障部件位于发动机/ APU上时,必须填写 “有关发动机/ APU序号”栏。必须严格按照 MEL准确填写 “保留的依据 ”等。


5.1.1.2特别重要的是, MEL对某些保留故障项目要求采取特定的有效措施(即等效安全措施),包括:
a)挂牌:在规定处挂(贴) “失效”标牌,以通知和警示机组和机务人员;

b)需要遵循
“维修注意事项 ”;

c)必须完成
“维修程序(M) ”,其中,有的要求在每次起飞前(包括在外过站经停),需要完成相应的检查/测试项目;

d)需要机组完成
“操作程序(O) ”或遵循 “操作注意事项 ”;

e) MEL“备注或例外 ”栏中的其它要求;


申请人应着手准备执行各项有效措施。凡涉及 MEL要求在过站经停时检查、测试的项目,申请人应立即报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基地维修分部工艺技术处和 MCC,由技术服务处/工艺技术处根据 MEL和 AMM有关程序,拟定《推迟维修项目过站机务检查通知单》和检查方案。
5.1.1.3
MCC接到通知后,根据飞机各经停站的机务维修能力评估其是否能够完成过站机务检查/测试项目,并联络各外委维修单位妥善安排。必要时提请机务部值班经理指派基地维修人员随机。并且, MCC还负责监控各外站执行过站机务检查/测试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于某些有航路限制的保留故障项目, MCC应协同工程分部生产计划处(以下简称 PPC)和航务部总飞行签派室合理调整航班、安排航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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