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困难事件报告程序
1.1 在外站营运中的飞机任何时候发生了使用困难事件,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机长必须用最快的方式向航空公司机务部MCC报告,并将事件情况详细记录在“航线维修记录本”中。
1.2 在外站维修中飞机任何时候发生了使用困难事件,最先获得信息的外站机务人员或其它人员均有义务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航空公司机务部MCC报告。
1.3 发生使用困难事件2小时以内,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F1216001”(见附件)报航空公司机务部MCC。
2 不安全事件和飞机故障损伤报告程序
2.1 发生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中所定义的所有相关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目击者和知情人)均有义务以最快方式向航空公司机务部MCC报告。若上述事件涉及使用困难事件,还需依照使用困难报告程序的报告要求进行报告。
2.2 如在外站维修中,发生飞机故障、损伤等情况,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航空公司飞机外站故障或损伤报告表”(见附件)报航空公司机务部MCC。
3 使用困难事件报告范围
3.1 运行部分
3.1.1 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3.1.2 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1.3 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3.1.4 飞行中引起烟、蒸气、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通的飞机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3.1.5 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3.1.6 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3.1.7 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3.1.8 刹车系统的失效或者故障。
3.1.9 飞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3.1.10 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3.1.11 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3.1.12 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3.2 结构部分
3.2.1 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导致要求更换有关的零部件。
3.2.2 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因超出制造厂家规定的允许损伤限度导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3.2.3 在复合材料结构中,制造厂家指定作为主要结构或者关键结构件的腐蚀、裂纹、或者开裂。
3.2.4 根据未包含在制造厂家的维修手册中的经批准资料修理的情况。
3.2.5 其他飞机结构中已经或者可能危及飞机安全运行的失效或者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