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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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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根据被授权人的岗位职务、工作资历,授予不同维修等级的适航性放行权。

3.
5航空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检验人员及下述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人员授权

飞机、发动机的 A级、AB级、C级定期检修,发动机更换,发动机燃油喷嘴更换、热力部件检查、单元体更换、发动机叶片更换、发动机离位排故、结构修理及改装以及试验飞行后。

3.
6责任经理对飞机、发动机的航前、短停、航后维护工作和机轮组装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人员授权。

3.
7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由质量经理对全国各经停站航线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人员授权。

3.
8飞机、发动机及其附件委托给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由公司总经理或责任经理与承修人签订协议合同,并由承修人负责维修项目的适航性放行。

 

必须实施适航性放行的项目
MF/0702-4
1必检项目RII完成
1.
1飞机、发动机在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的实施过程中,某些维修项目如没有及时地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实施,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件和材料,或因操作不当、错装、漏装、忘装,会造成失效、机械故障以及危及飞机营运安全的缺陷,这些维修项目必须列为必检项目( RII)。

1.2必检项目(
RII)见本手册“必检大纲”,由机务部工程分部确定,质量分部认定、管理和控制,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的检验员负责监督、检查,并执行适航性放行。

1.3必检项目(
RII)的操作程序:


a)各种工作单(卡)和指令、附加工作单、非例行工作单,定为必检项目的应标上明显字符“RII”,负责该必检项目( RII)的检验员必须监督、检查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当检验员感到工作满足后认可签字;每一必检项目必须同时有工作者和检验员双重签字;

b)机组报告故障、地面维修检查发现故障,属于必检项目( RII)清单范围内的,为排除这些故障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应记录在《飞行记录本》上,并标明( RII)。维修措施的实施和检查应由合格的和被授权的人员来完成。


1.
4授权为飞机适航性放行签字的人员应查阅所有文件并确定标有字符 “RII”的项目已完成同时被授权的检验员签字后,方可履行适航性放行。

2计划维修后

2.
1计划维修是指在规定的间隔内完成一套例行维修和检查以保持飞机固有的可靠性。工作单(卡)用于提供本次计划维修详细的实施细则和记录实施情况并签字。通常所说的计划维修是指航前、短停、航后维护、 A级、AB级、C级和更高级的实施检修工作。

2.
2计划维修完成后,被授权执行适航性放行的人员应确认:


a)所完成的例行维修和检查工作是按照公司营运总册、《工程手册》、《飞机维修质量保证手册》和批准的《维修方案》,以及经航空公司认可并由适航部门批准的相关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手册的要求实施;

b)所完成的例行维修和检查工作是由质量分部授权的维修人员实施并签署维修记录;

c)被授权的检修人员对必检项目( RII)实施监督检查,确认所有工作是满意的,并在必检


项目上签署;
d)飞机处于安全可用和适航状态。
2.3被授权执行适航性放行的人员确信本次计划维修工作已完成,在飞行记录本或飞机定检适航放行证书上签字,飞行记录本中维修工作的记录和批准放行的签字即构成这架飞机的适航放行。
3特殊情况下完成维修作业后(鸟击、雷击、外来物击伤,重颠簸、重着陆、硬着陆、水银污染等)
飞机在航线运营中发生不正常飞行,例如鸟击、雷击、外来物击伤、重颠簸、重着陆、硬着陆、水银污染等情况,飞行组应将不正常情况记录在飞行记录本上。在没有按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维修措施前,飞机不得放行。
3.
1飞机在基地站

飞机在基地站发生不正常飞行,比如鸟击、雷击、外来物击伤、重颠簸、重着陆、硬着陆、水银污染等情况时,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手册和航空公司编制的特殊情况维修工作单 XP-05-001-005的程序、要求对飞机进行检查,并在维修措施栏中用字母 RII鉴别,此项维修工作应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被授权的检验人员完成。完成维修作业后,应在飞行记录本纠正措施栏进行记录,并履行适航性放行签字。纠正措施记录和适航放行签字即构成这架飞机的适航性放行。

3.
2飞机在经停站


飞机在经停站发生不正常飞行,飞行机组和经停站承修人应用传真或电话报告航空公司 MCC,MCC立即报机务部值班经理,并通知相关的检验、技术、航线车间值班员。由值班经理组织、选派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被授权的检验人员赶赴该经停站,对飞机进行检查、修理。维修作业的程序,要求同 3.1项。
4试验飞行后
4.
1飞机、发动机及其附件的工作性能,必须通过试飞手段才能验证其工作性能时,或按《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试飞时,由机务部质量分部提出,报请公司值班经理同意后实施试飞。

4.
2飞机试飞前必须完成试飞前的全部例行工作,飞机符合放行标准,并由工程分部提出试飞工作单。

4.
3参加试飞随机维修人员的资格应满足《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 1单元第三部分(民用航


空器试飞)第 6条的要求。
4.
4参加试飞工作的机组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根据试飞验证的状况,对试飞结果作出评估并记录在飞行记录本和试飞工作单上。

4.
5试飞后需完成航行后的维护和试飞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偏差的修复工作,记录在飞行记录本的纠正措施栏和试飞工作单上。由参加试飞的、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和机型签署的维修人员实施该维修工作并签字,并由参加试飞的被授权的检验人员监督、检查并履行适航性放行签字。飞行记录本中纠正措施记录和批准放行签字即构成试验飞行后的适航性放行。

5重要修理或改装

5.
1飞机在航线运营中发生的外物击伤和损伤,按维护计划手册( MPD)、飞机结构腐蚀防腐和培训计划( CPCP)或辅助结构检查计划( SSIO/SSIP)等进行的飞机定检检修或非计划维修中检查发现的结构腐蚀和损坏,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修理,所涉及的重要修理,必须由持有执照的机械员或修理员实施并签字,并由被授权的检验人员监督、检查和签署适航性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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