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部和质量分部 制定RII清单
质量分部经理认可RII清单
2必检项目(RII)检查与签署程序
2.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必检项目( RII)检查与签署程序,它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
2引用文件
2.
2.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2.
2.2《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民航总局颁发。
2.
2.3《维修工程评估》民航总局适航司编译。
2.
3术语和定义
必检项目(RII):某些维修和改装项目,若未及时完成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件或材料,就会造成危及飞机营运安全的故障、失效或缺陷,则被指定为必检项目。
2.
4规定
授权为飞机适航放行签字的人员应查阅所有文件并确定标有“RII”的项目已完成,并同时被授权的检验员在飞机放行前认可。
2.5必检项目(
RII)检查与签署程序
2.
5.1程序的文字表达
2.
5.1.1被授权的检验员对标有“ RII”的维修或改装项目的作业进行检查,其中要求如下:
a)授权的检验员应检查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和必检项目维修全过程,确保必检项目所有工作是依据适用的手册程序、标准和限制完成;
b)除手册规定的具体的检查程序外,检验员还应对所有安装作目视检查,确保必检项目及其相关项目安全可靠;
c)检查修理和改装所用的材料、紧固件和工艺是否适当,以及与工程指令的符合性;
d)对拆换过的燃油、滑油、液压和气动系统进行增压检查;
e)飞机操纵系统功能检查时应有检验员在场监督。
2.5.1.2必检项目完成后,由工作实施人员签字,而后由授权检验员对工作认可后签字:
a)航线维修期间,每一必检项目的实施应记录在工作单(卡)上并标明“ RII”,同时应有双重签字;
b)基地维修期间,每一必检项目的实施应记录在工卡或非例行工卡上,并标明“ RII”,
同时应有双重签字。
2.
5.2程序表
2.
5.3程序示意图
序号 步骤 责任部门/岗位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标准
1 检查 施工人员 被授权的检验员 对必检项目实施检查 合法性 安全性
2 签署 施工人员、被授 权的检验员 对必检项目实施检验并进行签字 完整、规范
工作者检查
3授权必检项目(RII)人员资格要求
3.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授权必检项目人员的资格要求,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3.
2引用文件
3.
2.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3.
2.2《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民航总局颁发。
3.
2.3《维修工程评估》民航总局适航司编译。
3.
3术语和定义
必检项目(RII):某些维修和改装项目,若未及时完成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件或材料,就会造成危及飞机营运安全的故障、失效或缺陷则被指定为必检项目,需由授权的检验人员进行检查。
3.
4授权必检项目人员资格要求
授权必检项目检验员的最低要求是:持有有效的机体和 /或动力装置、电子、电气的维修人员 4 2002-08-15
执照;三年以上被检机型维修经历;受过所检查的飞机或动力装置的型号或电子、电气专业正式培训;受过航空公司必检项目原则和程序的正式培训。
4授权执行必检项目(RII)的程序
4.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授权执行必检项目的程序,它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4.
2引用文件
4.
2.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4.
2.2《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民航总局颁发。
4.
2.3《维修工程评估》民航总局适航司编译。
4.
3术语和定义
必检项目(RII):某些维修和改装项目,若未及时完成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件或材料,就会造成危及飞机营运安全的故障、失效或缺陷,则被指定为必检项目。
4.
4规定
质量分部依照本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及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检查必检项目的人员进行授权。
4.5
授权执行必检项目的程序
4.
5.1程序的文字表达
4.
5.1.1执行必检项目的检验员必须填写并向质量分部经理递交必检项目授权申请表,申请表包括工作经验的简历,也可递交正式培训记录的复印件。
4.5.1.2
质量分部经理审查申请人的记录、培训和其它资格。如申请人符合必检检验员资格,必须确定申请人的必检范围、项目及其它检查限制,并以必检项目授权表的形式授权申请人。
4.
5.1.3必检项目授权的撤消:
a)如检验员的聘任期满,则其在航空公司的必检项目授权将被撤消;
b)如检验员不能保持其现有的资格或质量分部认为该检验员在专业方面不能完成他的工作和职责,则该检验员的授权将被撤消。
4.5.1.4质量分部保存现有的已授权的检验员名单以执行必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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