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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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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飞机、发动机改装的适航性放行签署在飞行记录本系统和发动机履历本上,并将此项改装的工程指令( EO)提供给飞行部、安技部,保存至有关的飞行手册修改后。
4适航性放行文件的反馈与存档
飞机、发动机及其记录本(指可修件)进行过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后签署的适航性放行文件等维修记录必须保留,直到该项维修重复或为其它维修工作所替代。保存的要求应达到:检索容易、防虫和防潮;保存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记录应采用防磁化、防病毒的安全系统和多余度后备系统以保证安全;飞机、发动机及其附件在出售、转让、返租时,或承接航空公司以外的飞机、发动机、附件的维修工作时,按 CCAR-121AA部要求将适航放行文件及为满足颁发适航放行全部要求所必需的所有维修记录移交给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4.
1签署过的飞机航前、短停、航后等航线维护工作单,由维修控制中心( MCC)回收并保存一个月。

4.
2签署过的飞机、发动机的 A级、AB级、C级定期检修工作单,发动机更换,APU更换的维修工作单,由机务部基地维修分部工艺技术处回收并交质量分部质保处保存到 D检、大修后的一年。

4.
3以下文件记录,即适航性放行文件及为满足颁发适航放行要求所有必需的维修记录原件,属于永久性存档文件,直到被记录的飞机、发动机、附件注销后的一年;或者当飞机、发动机、附件发生出售、转让、返租情况时,将这些文件记录转交给航空器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a)为执行适航指令(AD、CAD)、服务通告( SB)而编制并签署过的工程指令( EO)原件及重要修理与改装记录原件由机务部工程分部 PPC回收移交质保处存档;

b)飞机、发动机
C检适航放行证书原件;

c)飞机
D检适航放行单及工作单(卡)原件;

d)飞行记录本系统的各类记录单红联(存档联)原件;

e)发动机、
APU履历本;

f)附件的修理报告及合格性证明文件(附件挂签等)。上述b)~f)项文件记录由机务部基地维修分部工艺技术处回收,移交质保处飞机档案室存档。


4.4承修航空公司子公司以及外航的飞机、发动机、附件的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文件及全套维修记录,由机务部工程分部 PPC回收,质保处检查后移交给该航空器的营运人。
本项维修工作的适航放行单由机务部基地维修分部工艺技术处复印一份移交质保处保存8~10年或航空器大修后的一年。4.5重要修理与改装记录报告的副本(复印件)应于报告完成后上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备案;民航华东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检查各类适航性放行文件及为满足颁发适航放行所需的所有维修记录。

适航性放行人员的资格、培训及授权
MF/0702-3
1资格
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含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航空器维修单位,可以在许可维修项目的限制范围内,依照批准的《工程手册》和《维修方案》规定,承担飞机、发动机及其附件的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并承担适航性放行批准的责任。执行适航性放行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
1具有中专以上航空技术专业学历(或同等学历)或维修上岗合格证,并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培训,维修工作 3年以上的人员,获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修理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修理项目的签署。

1.
2由责任经理授权,并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备案后,才具有合法的适航性放行权力。 按不同的维修等级分别对不同层次的维修人员进行适航性放行授权:


a)飞机、发动机的航前、短停、航后的维护工作,机轮组装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由合格的机电员签署;

b)飞机、发动机的
A检、AB检,发动机更换的维护工作的适航性放行由有关专业车间主任、机电检验人员双重签署,其中发动机更换的适航性放行人员还必须具备该型发动机的试车资格;

c)飞机、发动机的
C级定期检修和改装工作以及试验飞行后的适航性放行由处室副经理以上人员、检验室主任、质检处经理或质量分部经理等双重签署;

d)发动机燃油喷嘴更换、热力部件检查、单元体更换、发动机叶片更换、发动机离位排故的适航性放行由发动机处经理和机电检验员双重签署;

e)刹车组件翻修、大修、附件的航线可更换件修理的适航性放行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双重签署;

f)重大结构修理项目由支援处副经理以上人员和机电检验员双重签署;

g)高一个等级的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涵盖该等级以下的维修工作;

h)高一个职务层次合格的维修人员可以执行该职务等级以下人员的适航性放行工作。


2培训
2.1适航性放行人员的培训是维修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正规培训和在岗培训,发展和扩充其原有的知识,提高其合格性和能力,完成特定的维修任务,对保持飞机的适航性并使维修质量达到可接受的水平是十分重要的。
2.
2适航性放行人员的培训在质量分部经理领导下进行,由质保处具体组织实施。

2.
3适航性放行人员的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在岗培训两种

2.
3.1脱产培训:在一段时间内专门进行,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和教员担任,经过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获得机型培训合格证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
3.2在岗培训:在工作中由具有资格的人员监督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为履行适航性放行工作而必须具备的知识,比如适航性放行前检查的项目、标准以及适航性放行批准的程序、标准等,并随着适航管理的深化、工艺技术的更新,不断补充、更新新的知识。

2.
4建立适航性放行人员资格的年度检查制度,提高其合格性和能力,经资格复训不合格者取消其适航性放行的资格。

3授权

3.
1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相应机型签署的人员,由公司责任经理授权,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备案后,具有合法的适航性放行权力。

3.
2持有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相应修理项目的人员,由公司责任经理授权,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备案后,具有合法的适航性放行权力。

3.
3质量分部对每一个将被授权的人员进行思想责任、敬业精神、维护作风、业务能力水平的考核,在进行放行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提出授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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