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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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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文件
3.
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3.
2《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4适航性放行的政策

4.
1飞机适航性放行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规定维修项目的工作单(卡)内容已完成;

b)应执行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改装项目已完成;

c)时控项目的附加工作单(卡)已完成,保留故障项目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d)工作中所检查出和机组报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或按保留项目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e)保留项目、代用器材、超寿件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

f)必检项目已由持有检验人员执照的检验员完成;

g)国籍登记证、电台证、适航证等证件完好,并齐全有效;

h)应急设备技术性能正常,应急标志清晰;

i)依照《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要求签署《飞行记录本》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维修记录。


4.2专机放行除应满足4.1项外,同时依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符合以下条件:
a)飞机、发动机、附件的技术状况与时限规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第 33条的要求;
b)完成“
A”检和专机附加工作单的全部内容;

c)飞机不得有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

d)飞机、发动机各种监控数据符合要求;


e)专机的放行前由机务部总经理和质量分部经理在“专机技术状况”、“专机检修性能”表上签署;民航华东管理局指派的适航检查员在“专机检修性能”上签署;构成该专机的适航性放行。
4.3在批准的许可维修项目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授权机务部承担航空公司飞机(含基地站和驻外站)或外航飞机的维修和适航性放行,并承担其维修工作项目的适航性放行责任。

适航性放行的规定
MF/0702-2
1适航性放行的实施方法
投入运行的飞机必须通过维修保持其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型号合格审定对该机型要求的昀低安全水平,即持续适航性的保持。航空公司对执管飞机的适航性负全部责任。机务部是航空公司的维修机构,是依据 CCAR-145部要求,经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的合法的航空器维修单位,能够从事许可维修项目的维修工作,并承担适航性放行的责任。被授权进行适航性放行的人员确保以下各项程序已全部实施后可以履行适航性放行签署程序:
a)按照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的计划,实施维修工作程序;

b)所完成的维修是按照航空公司《工程手册》、《飞机维修质量保证手册》、批准的《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和《维修方案》以及有关的制造商技术手册、工作单(卡)的要求实施;

c)所完成的全部维修由经授权的人员实施并签署;

d)所有需要检查的项目、维修的每一步骤均由具有该机型上岗合格证的人员完成并签字,签字人对这些项目、步骤的质量负责;

e)必检项目由被授权的检验人员检查,并确认所有工作可靠,然后在必检项目批准栏完成履行签署;

f)飞机符合持续适航,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g)专机的适航性放行的程序同时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第32条的要求,即:

1
)飞机、发动机、附件的技术状况与时限规定符合要求;

2
)飞机、发动机各种监控数据符合要求;

3
)飞机不允许有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


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填写、上报“专机技术状况”和“专机检修性能”。 2适航性放行文件的签署
2.1机务部承担经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的许可维修项目的适航性放行文件(飞行记录本系统、维修记录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的签署;经停站航线维修工作及许可维修项目之外的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文件的签署,航空公司委托经局方批准的维修站负责。为明确适航性放行责任,航空公司必
须与该维修站签订维修协议或其他合同,航空公司对该维修站的维修和适航性放行有监督、检查和追诉的权力。
2.
2执行适航性文件签署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并报民航华东管理局备案后才具有合法的适航性放行权力。

2.
3被授权执行适航性文件签署的人员,在下述适航性放行文件上签署,签署适航性文件的人是代表航空公司履行适航性放行责任:


a)飞机、发动机的航前、短停、航后的维护,发动机更换、 APU更换的维修,在飞行记录本系统或发动机、 APU履历本上签署;

b)飞机、发动机 A/AB检、C级定检,在飞行记录本系统和飞机定检适航放行证书上签署;

c)飞机、发动机的改装、重大结构修理,在飞行记录本系统、工程指令( EO)、重要修理与改装记录上签署;

d)发动机更换燃油喷嘴、热力部件检查、单元体或大部件的更换、发动机离位排故,在发动机履历本和适航放行单(如需要)上签署;

e)辅助动力装置(
APU)的热检、更换大部件、离位排故,在 APU履历本和适航放行单(如需要)上签署;

f)附件的航线可更换件修理、机轮的组装在附件挂签上签署;

g)刹车组件翻修、大修、轮毂的大修在附件挂签和适航放行单(如需要)上签署。

 


2.4 本规定所涉及的适航性放行文件的签署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但分支和委托维修机构必须是航空公司授权的单位和人员。
3适航性放行文件向飞行组通告
飞机、发动机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后,必须填写适航性放行文件。本条规定的适航性放行文件指在飞行记录本系统上填写批准放行,或填写适航放行单;飞行记录本系统存放于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易于接近的地方;适航放行置于飞行记录本系统首页,以提供飞行组了解其情况。
3.
1飞行前、短停、航后的维护工作,飞机、发动机的 A级、AB级和 C级定期检修的适航性放行,在飞行记录本系统上签署。

3.2发动机更换、
APU更换维修工作的适航性放行,签署在飞行记录本系统,同时提供发动机试车参数记录表置于飞行记录本系统,便于相关飞行组了解其情况。

3.
3飞机、发动机的 C级定检检修工作,重大结构修理项目的适航性放行在飞行记录本系统上签署,如需要时应提供适航放飞单置于飞行记录本系统,便于相关飞行组了解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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