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2-MD82-06 修正案号:39-0784
一. 标题:检查起落架刹车装置的磨损
二. 适用范围:
装有本指令(a)节所规定刹车件号的DC-9-80系列的飞机和MD-88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颁发的适航指令 AD92-09-0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刹车的磨损,一架运输类飞机在中断起飞时,在跑道上停不下来。为防止在高能量的中断起飞时刹车失效,从而引起更大的事故和意外,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前已经完成:
(a)本指令生效后180天内,检查刹车件号为下面所列的刹车的磨损。任何刹车的磨损大于以下所规定的最大极限值,则在下次飞行前必须用一符合规定的刹车更换。
道格拉斯刹车件号 最大磨损极限 (适合于批准的飞行手册上规定 (英寸) 的最大起飞总重量为149500磅的飞机)
2608892-1 1.20
5004321-3 所有的梯形 0. 65
5004321-4 所有的梯形 0. 65
CAD1992-MD82-06 /39-0784
5004321-5 所有的梯形 0. 65
5004321-6 外圆角形 0. 70
5004321-6 梯形 0. 75
5004321-10 外圆角形 0. 70
5004321-11 梯形(标准形) 1.00
5004321-11 梯形(重新平衡的) 1. 20
5004321-12 梯形 0. 70
5007898 梯形 0. 75
5007898-1 梯形 0. 80
(适合于批准的飞行手册上规定的最大起飞总重量为160000磅的
飞机) 2608892-1 0.70 5007898 外圆角形 0.45 5007898-1 梯形 0.50
(b)本指令生效后180天内,把本指令(a)节规定的最大刹车磨损极限结合到FAA批准的维修检查大纲(MAINTENACE INSPECTI-ON PROGRAM)中去。
五. 生效日期:1992年6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2年6月1日
七. 联系人: 张建中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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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2-B707-03修正案号:39-0790
一. 标题:检查波音 707主起落架轮轴架的枢轴螺栓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所有波音707型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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