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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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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RVSM可靠性方案
航空公司可靠性方案是基于事件及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方案(即当有事件发生时,产生报告并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已包含 RVSM的事件及统计数据。
4.10.3报告要求
a)高度保持故障的通知 按照要求,在发生高度保持故障的24小时之内,机务部 MCC必须将故障报告技术服务处。

b)向适航当局报告
当下列故障之一发生时,机务部必须在 72小时之内向民航华东管理局报告:


1)总垂直误差
TVE等于或大于+/-300英尺;

2
)高度系统误差等于或大于+/-245英尺;

3
)与指定高度的偏离等于或大于+/-300英尺。

c)重要事件报告
RVSM重要事件报告中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1
)飞机标识(包括机型及注册号);

2
)事件描述;

3
)事件原因;

4
)飞行阶段(如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等);

5
)纠正措施。


4.10.3.1非 RVSM飞机的维护及恢复 RVSM运行的步骤
a)当上述 RVSM重要事件发生时,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线机械员应当迅速排故并向机务部航线技术
服务处的相关工程师报告。
b)若相关工程师认为故障原因不十分明确,则机务部 MCC应当正式通知各部门停止该飞机的 RVSM运行直到有关适航当局同意该飞机重新恢复 RVSM运行。在此过程中,机务部 MCC负责向飞行部通报飞机的情况。

c)当查清故障原因并且工程师确认已经采取了正确的排故措施后,应由机务部 MCC将结果上报适航当局。在适航检查员对飞机进行过全面检查并且确认可以恢复 RVSM运行后,由机务部 MCC通知相关部门。


4.10.3.2非
RVSM飞机穿越 RVSM空域的飞行

当非 RVSM飞机穿越 RVSM空域飞行时,必须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飞行前必须得到 CAAC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当飞机交付或调机回基地进行修理而必须穿越 RVSM空域时,该飞机与其它飞机的垂直间隔不得小于2,000英尺,即按非 RVSM间隔飞行。

4.
11测试设备

4.
11.1大气数据测试设备

航空公司要求使用测试设备的排故需要时或定检时对大气数据系统进行测试。这些设备的精度至少应该是被测设备精度的4倍。测试设备要按照国家标准技术协会( NIST)制定的标准进行校准。这些设备的校准间隔不得超过 12个日历月。

4.
11.2电子仪表的测试设备

使用的精度测量设备的精度至少应该是该设备精度的四倍。测试设备要按照国家标准技术协会(NIST)制定的标准进行校准。这些设备的校准间隔不得超过12个日历月。

4.
11.3蒙皮波动测量设备

在周期性的目视检查中,若发现静压孔附近关键区域出现损坏及腐蚀,应采用6英寸测量法。蒙皮波动测量设备列于相应的维护手册中。该设备应符合飞机制造商的维护要求。

4.12
RVSM维修人员培训

4.12.1
RVSM培训目的

a)理解
RVSM的基本概念及其对航空公司的重要性。

b)基本理解营运人/航空器进行 RVSM运行的要求

c)理解
RVSM运行必须的维修大纲。

d)理解航空公司目前
RVSM运行情况,哪些飞机获得许可,哪些准备申请。

e)理解飞机机体外表几何形状检查的技术,同时,何时及怎样对蒙皮波动进行测量。

f)理解
RVSM的特别维护要求, RVSM设备及蒙皮关键区域为必检项目。对皮托管/静压孔快速脱开连接工作要由第2人进行检查。向当班的飞行员报告 RVSM关键区域的检查结果并在记录本上记录。

g)理解
RVSM测试设备校准/使用的特别要求。

h)理解
MS,SRM及 MEL手册中 RVSM特有的程序。

i)理解取消
RVSM运行的条件及重新获得运行许可的方法。

j)理解
RVSM对电子设备的要求。

 


4.12.2  
RVSM培训大纲 RVSM培训大纲由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及修改。培训大纲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
12.3 培训方法 RVSM机务培训可以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a) RVSM机务课程培训;

b)维修通告。


4.12.4  RVSM放行人员的要求 RVSM放行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持有维护人员执照并有相应机型签署;

b)参加过
RVSM课程培训;

c)由维护单位或营运人授权。


4.
12.5 熟悉、初次与重温培训为管理部门及与 RVSM有关但不是直接从事维护的人员提供一次性培训,即 RVSM维护的一般介绍。目的是确保其了解 RVSM特有的维护要求。

RVSM初次与重温培训主要针对 RVSM飞机的直接维护人员。培训要求见 4.14.1“ RVSM培训目的”。每年将对合格的 RVSM放行人员进行一次重温培训。 RVSM重温培训放入人员的正常复训当中。

4.12.6
RVSM培训职责


培训中心负责 RVSM培训机务教材的编制、修改及 RVSM的初始培训。所有 RVSM重温培训并入正常重温培训当中,机务部负责协助培训中心完成相关培训事宜。
4.
13验证/监视飞行

为了帮助评估在 RVSM环境中,空域系统的持续运行能力及数学上的统一性,航空公司必须在 RVSM运行之前参与验证飞机高度保持性能的验证飞行,及 RVSM运行之后的监视飞行。飞机高度保持系统的验证/监视可以使用位于英国的高度监视组件,或可临时装在飞机上基于 GPS的监视组件。在北大平洋空域的 GMU项目由 CSSI公司负责管理监督。 FAA负责处理 GMU的数据并评估高度系统误差( ASE)及总垂直误差( TVE)。营运人应根据适航当局的要求每种机型使用一定数量的飞机参加验证/监视飞行,但不得少于3架。

4.
14调机

航空公司新引进的飞机如拟用于 RVSM空域运行,则飞机制造商应取得有关适航当局的批准。有资格进行 RVSM运行的申明可以包括在飞机飞行手册中,也可以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与 RVSM运行有关的电子设备的构型和持续适航标准的描述或以报告的形式提供局方批准的文件的索引来表明 RVSM的资格。也可采用局方认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来表明 RVSM资格。

4.
14.1航空公司在实施 RVSM空域调机的飞机(航空器)应得到中国民航局方的批准。机务部质量分部负责 RVSM运行适航申请和适航协调。根据运行标准部 RVSM运行工作统一安排,向华东适航处申请 RVSM运行的航空器认可批准和 RVSM调机适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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