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3使用者在使用中发现有损坏、故障或丢失等情况,需填写工具设备损坏故障或丢失报告单,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处,由设备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a)需补充的适时补充;
b)需修理(自修或外委维修)的按程序处理;
c)需报废的按报废程序进行;
d)涉及工具丢失问题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保证与控制分部。
4.3.4工具设备的使用者应严格遵循“三清点”制度,即:
a)工作前清点;
b)工作场所转移时清点;
c)工作后清点。
4.
3.5工具设备使用后应由使用者对其进行清洁、整理,将其恢复到借出状态或原状。
4.
4工具、设备的购置、入库与领用
4.
4.1工具设备的购置
4.
4.1.1工具设备的购置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所需工具或设备的名称、用途、数量、外购或自制等要求。
4.
4.1.2设备处将各单位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做出计划,送设备处经理审核,并送有关责任者批准:
a)一般性的自制工具和设备以及一般常用零散工具的购置由设备处经理批准,报基地维修分部经理认可备案;
b)常用成套工具的购置由基地维修分部经理批准,报机务部总经理认可备案;
c)计量器具、设备等的购置由质量分部经理批准,报机务部认可备案;
d)大型设备、高精密设备等的购置由公司总工或公司总经理批准。
4.4.1.3审核批准后的购置清单由设备处转送航材分部,由航材分部负责定货购置。需自制的
工具设备单,送至基地维修分部制作。
4.
4.2工具设备的入库检验与库存
4.
4.2.1购置的工具设备到货后由航材分部通知设备处设备管理员,由管理员会同质量保证与控制分部入库检验员等在工具设备运到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开箱入库的检验工作。
4.
4.2.2入库检验包括:
a)检查型号或件号是否写“订货单”相符;
b)附件、技术(使用)说明书、出厂质量检查单等是否齐全;
c)货物及其附件有无损坏、锈蚀;
d)有无质量问题。
4.
4.2.3对发现问题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入库,应由航材分部联系解决,合格者可入库存放。
4.
4.2.4自制的工作完成后,由基地维修分部支援处及时通知设备处,由设备管理员会同申请单位人员对自制的工具或设备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基地维修分部,合格者由设备管理员建卡登记,并由使用单位领用。
4.
4.3工具设备的领用
4.
4.3.1设备处应将所有购置和自制的工具设备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分类控制管理。
4.
4.3.2设备处将工具设备到货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4.
4.3.3各单位领用时需到设备处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手续包括向设备处提供所需工具设备的使用保管人资料以及工具/设备卡,设备处应向领用单位提供设备或工具的编号和/或标牌,填写工具/设备卡,并在领出后由管理员监督将工具设备打号或挂牌。
4.
4.3.4经设备处签字后,方可到航材分部库房领工具设备。
4.
4.4工具设备的档案资料管理
4.
4.4.1工具设备的档案资料由设备处负责收集保管和登记,它包括:
a)技术说明书;
b)出厂质量检验单;
c)附件清单;
d)安装记录;
e)安装后的精度检验记录、维修质量检验单、修理报告单、设备定期检验记录;
f)设备的改装,迁移记录;
g)设备事故记录本。
4.
4.4.2技术说明书由设备处管理员送工程分部资料编译处保管并译成中文。
5工具房与设备房的管理
5.
1工具房和设备房可向使用部门供应一般工具、特种工具,校验、试验设备。
5.
2工具房和设备房直属基地维修分部设备处管理,设专职工具保管员和设备保管员,归工具设备管理员领导。
5.
3工具房与设备房管理要求
5.
3.1工具房与设备房应将工具和设备上架摆放,便于取用。每个工具设备架应有架号,层号和位置编号。
5.
3.2应建立一份工具房和设备房上架供应的工具、设备清单,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a)工具或设备名称、件号/牌号和编号;
b)设备用途;
c)工具设备所在工具设备架的架号、层号、位置号等。
5.
3.3保管员应对工具设备的摆放、整理、清洁等负责。
5.
3.4应建立工具/设备的借还制度,借出应登记,使用人在借、还时应签字,还回应清点,并由管理员签字验收。
5.
3.5工具房和设备房应封闭管理,工具设备的取放由保管员负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具房和设备房随意取放。
5.
4工具房和设备房的工具设备由工具设备管理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视情进行报废、补充、更新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5.
5闲置不用、多余工具或设备应按入库手续退航材分部库房保管,需要时由管理员领取。
6工具、设备的报废
6.
1工具、设备因使用日久,自然磨损较大、过于陈旧、尺寸不合要求,因位置欠佳导致损坏不能修复或因意外原因丢失时,可提出报废申请。
6.
2报废申请与批准
6.
2.1各项报废工作要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6.
2.1.1工作者申请,填写报废单。
6.
2.1.2车间主管及本分部领导审核。
6.
2.1.3报废单报送基地维修分部设备处管理员。
6.
2.1.4质量分部检验员鉴定。
6.
2.1.5根据工具或设备价位大小分别由设备处经理、基地维修分部经理、机务部总经理或公司主管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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