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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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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2设备处管理员根据申请报废的工具或设备价值进行审批处理。

6.
2.2.1价值100元(含)以下的由设备处经理批准。

6.
2.2.2价值500元- 2000元的由基地维修分部经理审核,报机务部总经理批准。

6.2.2.3价值
2000元以上的由机务部总经理审核,报公司主管机务总经理批准。

6.
2.3报废申请经批准后,由设备处管理员完成以下工作:

a)根据具体情况增补配齐所需工具设备;

b)在计算机网络中注销报废的工具编号,对补配的工具设备建立新编号,旧号不再使用。

c)将报废件与可用件隔离放置。

 


7计量器具的使用、控制、管理按《工程手册》的“计量政策与程序”以及其它相关手册中的规定执行。
重复性故障控制
MF/0706-9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文阐述了重复性故障的定义、对重复性故障进行控制的要求及其控制程序,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及相关部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术语和定义
重复性故障:指在同一架飞机上连续7天飞行中某一故障重复出现3次或3次以上,则被认为是“重复性故障”。
3对重复性故障的控制要求
3.
1机务部航线维修分部和工程分部应协调建立重复性故障控制系统,用于对故障进行分析,确定和纠正重复性故障,以防止故障的再次发生。

3.
1.1重复性故障控制系统的目的是将故障发生控制在 3次以内,使其不成为重复性故障,这是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的主要责任。

3.
1.2确定为重复性故障项目时,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应书面向工程分部报告,申请技术支援。

3.
1.3确定重复性故障后,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应每天向工程分部、质量分部报告以引起重视。

3.
2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应安排一名或多名维修工程师作为重复性故障分析员,由其负责对来自航线运营中飞机报告的故障进行检索、评估、分析,及时发出预报,并对确定为重复性的故障保持严密跟踪监控。同时应负责评估、分析前 7天的维修记录,包括:


a)计算机数据库中每架飞机机组和地面维修人员记录的故障,包括已排除的和未排除的;

b)记录与跟踪的保留故障项目;

c) MCC调度员通报的来自外站或机组的故障报告;

d)本站和外站日常维修工作。


3.2.1当故障第二次出现时,由航线技术服务处重复性故障分析员发出预报,维修工程师制定计划、排故方案并按其实施、评审、跟踪以确定排故方案的有效性。
3.
2.2当故障第三次出现时,分析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航线技术服务处经理,由经理组织有关维修工程师进行攻关研讨,调整排故方案组织实施,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分部申请技术服务支援。

3.
3确定重复性故障排故方案后,工程分部应与 MCC值班调度员协调排故工作。

3.
3.1如能够在本站或外站的航线维修中排故, MCC应了解和协调资源方面的问题。

3.
3.2如只能在停场时完成, MCC应与 PPC协调。

4.
1程序表


4重复性故障控制程序
序号 步 骤 责任岗位/部门 工 作 内 容 工作要求/标准 
1  故障分析与评估  分析员必要时召集技术骨干研讨  从计算机网络中提取,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 MCC通报的外站或机组空中报告。 评估分析连续前 7天的维修记录。 
2  重复性故障预报  分析员  故障出现第 2次时向维修工程师们发出预报。 要准确、全面、不得遗漏。 
3  研讨排故计划方案 航线维修工程师  接到预报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研讨并制订计划排故方案。 要求集中力量专人负责 
4  确定重复性故障  分析员  故障出现第 3次时向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经理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工程分部。 报告及时。 
5  制定纠正方案 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工程分部 共同研讨并制定重复性故障的纠正方案。 密切协作。
6  纠正方案 PPC  与 MCC协调航线排故。  排故时机确定,停场时间、资源的保证。 
实施  MCC 与 PPC协调机库排故。
7  记录并保存  航线维修分部技术服务处 将整个排故过程记录下来并保存,用于培训与交流。 以航线维修简报形式进行培训、交流。

4.2程序示意图
故障分析与评估

外委维修与控制
MF/0706-10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外委维修项目的种类、外委维修工作要求、各部门(人员)的职责以及外委维修项目的控制要求,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术语和定义
2.
1外委维修:指将维修许可证范围以外的项目委托合同单位承担修理的全部过程。

2.
2合同:本文中的合同是合同和协议的总称,是委托与受托双方之间的定约。

2.
3控制:指外委维修项目的生产控制与技术控制。质量控制见本手册“委托维修作业项目的质量控制”。

3外委维修与控制的规定

3.
1对承修厂家/单位(即受托方)的要求

3.
1.1受托方包括国外和国内的承修厂家/单位。

3.
1.2国内受托方应取得中国 CAAC适航当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3.
1.3国外受托方应取得美国 FAA和中国 CAAC适航当局颁发的双重维修许可证。

3.
1.4受托方经营的维修项目应符合维修许可证上授权作业的范围和维修等级。

3.
1.5受托方的维修许可证应是现行有效的。

3.
2对合同的要求

3.
2.1飞机技术装备的维修、制造、试验等凡涉及委托和受托关系时,无论国内或国外均实行合同制度。合同由委托和受托双方直接协商订立。

3.
2.2合同制度及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应信守执行并承担经济责任。

3.
2.3合同的重要条款应包括:


a)目的;

b)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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