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条款;
d)期限;
e)收款/付款方式;
f)责任。
3.
2.4上述“责任”条款应明确下述内容:
a)合同的履行;
b)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济责任;
c)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d)技术分工;
e)安全保证;
f)仲裁等。
3.
2.5合同中的技术要求
3.
2.5.1合同中要求规定本次维修的内容。内容针对不同的维修等级,按照有关的维修方案、适航指令及其它特殊的要求(如:交返机条件)制订。
3.
2.5.2合同中应明确实施本次维修所使用的标准及所适用的通用规定、规范、通则,至少应包含由飞机制造国的适航当局批准的并不与中国 CAAC的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相违背的手册,如维护手册、翻修手册、结构修理手册等。
3.
2.5.3合同中应涉及赋予我驻厂代表或其它监督员对其维修行为进行监督职责的有关条款。
3.
2.5.4合同中应规定在维修工作结束后有关取证及行业标准。至少有一份符合 CAAC要求的放行批准及交返机要求或满足实际的运营需要。
3.
2.5.5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次维修的一些保证,如保修期及有关的索赔条款。
4外委维修项目的分类
4.
1飞机类:
a)航空公司各型飞机在外站的航线维修;
b) 757-200型飞机中检;
c)飞机
D级检修;
d)返机检修;
e)其余可能发生的重大修理工作。
4.2动力装置类:
a)发动机大修;
b)单元体修理及更换;
c) APU的送外修理或检查;
4.
3零附件定期修理、大修、故障检修与功能性试验等。一般工具、设备修理和校验。
4.
4计量器具的修理和校验。
5外委维修的控制与责任
5.
1外委维修的控制
5.
1.1公司总经理(法人)授权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外委维修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机务部总经理、工程分部经理、质量分部经理、航线维修分部和航材分部的有关人员等。
5.
1.2该小组负责审阅各类外委维修项目的长期计划、短期计划和临时计划,并根据项目类别将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总工和公司有关部门。
5.
1.3该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办理外委维修项目的接洽、谈判业务,签订项目合同。
5.
1.4质量分部负责对外委维修各有关环节进行审核和质量控制(见本手册“委托维修作业项目的质量控制”)。
5.
1.5工程分部负责外委维修工作的技术控制,即提供技术要求的项目、审定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外委维修件的送修时期。
5.
1.6除外站的航线维修控制为航线维修分部 MCC外,飞机类其余外委维修工作控制为工程分部 PPC。
5.
2外委维修工作责任
5.2.1工程分部
PPC
5.
2.1.1负责飞机类(除外站航线维修)外委维修项目送修计划的制定,并经公司核准;在飞机到达送外检修前 6个月,应发出书面预报,报公司领导、公司总工、计划财务部及通报机务部各分部。
5.2.1.2
PPC应负责对各分部报送的有关外委修理计划进行统计分析,掌握送修计划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各有关领导和部门。
5.2.1.3
PPC应在计算机网络的生产管理系统中建立一份所有外委修理项目受托方的详细资料。它应包括:
a)受托单位名称及其地点和联系方式资料(包括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等);
b)维修许可证号、有效期限;
c)承修项目、类型、级别等;
d)维修协议书或合同书;
e)责任保证书、统计表等。
5.
2.2航线维修分部 MCC负责航线维修外委合同的签定。
5.
2.3质量分部负责制定计量器具修理和校验的外委计划,并报送工程分部 PPC,包括受托方资料、费用计划、周转时间等。
5.
2.4基地维修分部设备处负责制定一般工具、设备修理和校验工作的外委计划,并将计划包括受托方资料、费用计划、周转时间等一并报送 PPC。
5.
2.5航材分部负责制定动力装备及零附件类的外委维修计划,并将计划和受托单位的资料等报送 PPC。
5.
3外委维修的权限
5.
3.1外委维修发生的费用不大于50万美元的合同由机务部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签署。
5.
3.2外委维修发生的费用大于50万美元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签署。
航空有限公司工程手册
推迟维修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程序
MF/0706-11
1简述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明确了航空公司飞机推迟维修项目的生成、运行和管理程序。本程序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务部、航空公司分支维修机构和航空公司委托维修机构。
2引用文件
2.
1民航总局[1988]198号文件《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
1推迟维修项目: 为保证飞行计划的正常完成,对一些缺陷、故障的排除推迟到适当的时候进行。推迟项目是法定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控制条件所允许的。推迟维修项目包括保留故障项目、保留工作项目和未超过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故障、缺陷项目。
3.
2保留故障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这些故障、缺陷使该系统或部件失去功能,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下次起飞前排除,短期推迟修复又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并经批准的项目称为保留故障项目。影响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不属保留故障项目范围。
4规定
4.
1维修人员要对一个故障或缺陷的修复进行推迟前,必须确保有故障或缺陷的系统/部件不会影响到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
4.
2在没有配备维修人员的航班,机长有权保留那些不影响适航性、安全性的项目和那些最低设备清单中不需要采取特定维修措施的项目,并且机长应尽早与 MCC联系,以便这些项目被可靠地记入文件和跟踪。
4.
3保留故障的排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尽量避免延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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