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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01 08:1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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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3标准施工手册( SPM)

航空公司使用的标准施工手册是由飞机厂家提供并定时修订的。经波音确认,标准施工手册不必针对 RVSM做任何修改。

4.
7.4图解零件目录手册( IPC)

在飞机交付时机载设备已是 RVSM构型,航空公司在运营中未对此构型作过任何更改,故图解零件目录手册无须针对 RVSM运行做任何修订。

4.
8 最低设备清单( MEL)

4.8.1  
RVSM运行要求按照 RVSM运行要求,下列部件必须工作正常:

a)两套大气数据计算机( ADC)/大气数据惯性基准组件( ADIRU);

b)一套高度报告应答机;

c)一套高度警告系统;

d)一套具有高度保持能力的自动驾驶系统。

 

4.8.2 航空公司
MEL相关内容航空公司在已获准的现行 MEL体现了 RVSM的有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a)  ADC/ADIRU:放行标准中不允许失效;

b) 至少两个静压大气数据组件(ADM)(适用于 B737-700):放行标准不允许失效;

c) 至少两个皮托大气数据组件(ADM)(适用于 B737-700):放行标准不允许失效;

 


d)至少一个迎角传感器:放行标准已满足该要求( B737-3/5/700:22-7, B757-200:30-32-1);

e) 一个高度报告应答机  放行标准已满足该要求(B737-700:34-18,B757-200:34-53-1);

f)一个高度警告系统:放行标准原有放行限制条件“航路不要求使用”,现明确标明 RVSM航路飞行要求其工作正常( B737-3/5/700:34-25, B757-200:34-16-1)。


4.9 构型控制
为了在 RVSM部件改装、送修、借用及共享时进行有效的控制,应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飞机始终满足 RVSM构型要求。
4.9.1飞机与部件安装
a)服务通告/服务信件的执行
机务部工程分部负责评估与审查与 RVSM相关的服务通告(SB)和服务信件(SL),并确定是否执行及执行时限。并负责准备相应的工程指令。飞机的所有改装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手册的有关要求。
b)适航指令的执行
如果 SB被改成 CAD,则 CAD规定的执行日期可能和 SB中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改装应当按照 CAD规定的时间执行,延期执行应获适航部门批准。
c)飞机部件拆换中的构型控制
维护人员在更换部件时,必须认真查阅现行有效的 IPC,在证实了该部件为 RVSM构型部件后,方可装机使用。
d) RVSM部件控制

1
)全新订购和送修中 RVSM部件的管理 全新订货组根据技术部门或计划部门提供的订单发出订货合同,验收部门在收料时必须严格保证所收器材与合同相符

在外送修进行改装或执行服务通告的部件,部件特性可能发生变化。送修部门必须标明特殊要求并及时跟踪,准确记录部件在外修理过程,并且保证修返件所附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收部门在收料时必须准确记录修返件的资料。

2
)借用和共享的部件所有借用来的部件在装上航空公司 RVSM飞机之前,都应当按照航空公司的 RVSM部件清单进行件号的校验。


航空公司如果与其他公司共享部件,则这些共享部件的共性应当被共享者承认并且任何改变都必须通知别的成员。任何共享的部件都必须按照件号证实。
4.
10维修实施

4.
10.1所有维修工作必须遵照现行的业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方案中已经包括以下内容:


a) RVSM运行的飞机所有 RVSM设备(见表2)应按照部件制造商的维修要求及经批准的 RVSM的性能要求进行维护;

b)所有影响最初
RVSM批准的改装、维修及设计上的更改必须由局方代表进行设计审查;


c)所有可能影响
RVSM批准统一性的维修,如皮托管/静压孔的校准,静压孔附近关键区域蒙皮的凹凸及变形,必须报告局方或由局方指定的代表;

d)内置式自测设备( BITE)的测试只能用于故障隔离和排故,不能用来校验系统(除非飞机厂家同意并经局方批准);

e)若皮托管或静压系统管路连接受损(不是快速脱开),则必须进行低量程渗漏测试。如果快速脱开装置断裂,不论何种原因则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下:

1
)当某一机械员完成快速脱开装置的连接后,由有 RII资格的检查员目视检查该连接。两人均需在工作单上签名。

2
)如果机长及副驾驶侧皮托管或静压系统同时破裂,则无论何处破裂,必须进行低量程渗漏测试。

3
)机体及静压系统的维护必须遵照飞机制造商制定的检查标准及步骤。

4
)为了确保机体外表轮廓的几何形状并减小高度误差,需要进行飞机蒙皮测量以保证其波动没有超出 RVSM运行的限制。这些测试和检查应遵照飞机制造商制定的程序,在维修或其它可能影响蒙皮形状及大气气流的工作之后进行。

5
)对自动驾驶系统的维修及检查应能保证自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持续精度及整体性,以满足RVSM运行对高度保持的要求。可能通过检查设备及系统性能测试来达到要求。

6
)如果现有设备的性能满足 RVSM运行的需要,则现在的维修程序必须能够确保该设备能够持续满足 RVSM的需要。

 


4.10.2维修要求
a)必检项目

1)在维修要求系统
MRS中,将在 RVSM关键区域(见 SRM 51-10-03)进行的修理工作标注为必检项目 RII;

2
)皮托管/静压系统断开及连接之后的渗漏测试;

3
)快速断开装置的连接的目视检查。

b)飞机外部检查


在飞机外部检查时,应特别注意飞机静压附近关键区域蒙皮的情况, 并将检查结果在飞行记录本上进行记录同时直接向当班机长报告。
c) RVSM关键区域的标识
RVSM关键区域应当用明显标记标出,以保证在地面能够观察到正确的区域。


d)维护限制


在进行 RVSM飞行之前,禁止在飞机之间的 RVSM关键系统或同一架飞机的 RVSM关键系统间处于排故目的的串件。
e)外站维修
如果航空公司在外站委托维护单位维护航空公司的 RVSM飞机,则航空公司必须负责对外维护人员按照航空公司的 RVSM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要求对方按照航空公司的 RVSM工卡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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