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2.3由工程分部检查该飞机必改项目的执行情况,随机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飞机不允许有保留工作项目。
4.
3.2.4质量分部负责该飞机的适航指令、发动机性能监控、专机时控件和保留故障项目的检查,执行专机的飞机不允许有超时件和保留故障项目。
4.
3.2.5工程分部 PPC安排解决保留工作项目和排除保留故障。
4.
3.2.6专机预先机务准备完成后,应进行试飞。专机预先准备后,执行专机调机飞行,并完成专机试飞要求的检查内容,可替代专机试飞,但应完成相当于试飞后的检查工作。对于刚完成专机飞行任务,在 72小时内没有执行其它飞行任务而又再次安排专机任务的飞机,如没有需要通过试飞验证的故障,可不进行试飞,但应做相当于试飞后的检查工作。专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超过72小时没有执行飞行任务,且没有需要通过试飞验证的故障,可不进行试飞,但应做相当于试飞后的检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试飞检查时,由专机领队确定。
4.
3.2.7专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随机的机务人员按机型维护手册、工卡等有关规定,做好专机
的维护检查工作。
4.
3.2.8专机的昀终检查工作在基地试飞或航班后进行。在专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专机领导小组组长主持,航线、定检等处完成工作。专机昀终检查,除完成飞行后工作内容外,应放下襟翼,打开发动机整流罩、起落架舱门和电子设备舱等部位进行检查,彻底排除所发现的故障和缺陷。
4.
3.2.9专机的昀终检查完成后,基地分部经理或质量经理根据飞机技术状况,在附表(二)填写(见“专机工作细则”附录)飞机检修性能表签字,由专机领导小组长审批后,报华东适航处备案,同时交专机随机机务人员一份存用。
4.
3.3飞机、发动机、附件技术状况与时限规定
4.
3.3.1飞机、发动机和部、附件的剩余寿命、剩余翻修时限不足以完成本次专机任务的,要在执行任务前更换。
4.
3.3.2专机上不得进行任何试验性工作,不得安装试用品、超过规定时限的部、附件,领先使用的航空部、附件以及判断故障件。
4.
3.3.3飞机的机体不受翻修次数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翻修( D检)时限和各级翻修时限(含日历时限)。其累计的飞行小时、起落次数和日历时限不得超过其规定寿命的90%。没有规定总寿命的机体,不得超过其翻修( D检或相当于 D检的结构检修)时限的95%。
4.
3.3.4新飞机或每次翻修、“ D”检、结构检查及各型飞机的特殊检查(含中检)后的飞机,机体至少要飞行 15小时。
4.
3.3.5飞机的发动机不受翻修次数限制,但不得超过规定总寿命(使用小时/热循环数)的90%翻修时限、热检时限。“ A”类部件寿命(制造厂提供的技术寿命),不得超过技术规定(热循环或使用小时)的90%。没有规定总寿命的发动机,不得超过其翻修时限的95%。没有规定翻修时限的发动机,不得超过其单元体检修时限的95%。
4.
3.3.6新的或经过翻修的发动机,应经过空中试飞证明性能符合技术要求(限一台换发),两台以上(含两台)换发的,至少需经过空中 3小时飞行考验合格。经局部检修(含热检)或更换单元体、主要附件的发动机应经地面全面试车、空中试飞使性能符合要求。
4.
3.4载重与平衡
4.
3.4.1机上布局变动后,工程分部应对飞机基本空重、使用空重重心、使用空重重心指数作相应修订,并颁发技术通告。
4.
3.4.2如果机内布局变动较大,致使原装载平衡表已不能正常使用,由工程分部绘制新的装载平衡表或对原载重平衡表进行修正并对使用方法加以说明,颁发技术通告。
4.
3.4.3工程分部颁发的有关专机载重平衡技术通告应送发公司专机领导小组、航务部、运行标准部、运输服务部和机务部专机领导小组。
4.
3.4.4专机任务结束后,机务部应按计划尽速安排客舱布局恢复工作,并将实施结果通报总飞行签派室,由其通知运输服务部商务调度室、客运部航班管理处、飞行部航务处按职责分工进行通报和处理。
4.
3.4.5如遇专机任务结束后,尚未恢复客舱布局就需先投入航班飞行,总飞行签派室除按规定程序进行通报外,应通知运输服务部按专机客舱布局配载,由其按运行保障信息通报关系网络通知货运部、客舱服务部等运行保障部门及相关机场站。
4.
3.5专机在经停站的检查与放飞
4.
3.5.1在经停站的专机检查工作,由参加专机飞行的随机地面机务人员完成,当地的维修人员配合。
4.
3.5.2在经停站的专机故障排除,由参加专机飞行的随机地面机务人员完成,当地的维修人员协助并配合,并将故障情况及时报告航线维修分部 MCC。
4.
3.5.3维护、检查工作完成后,随机的地面机务放飞人员在征求当地的维修单位负责人意见后签字批准放行。
4.
3.6专机飞行前的送机工作
4.
3.6.1专机离开基地站前,专机领导小组长必须在场,负责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把好放行关。
4.
3.6.2专机应在预定起飞前两小时将专机拖(滑)到规定停放的位置,直接机务准备工作主要是按照该型飞机的飞行前(航前或短停)工作单进行,对预先机务准备工作进行重点复查并签署工作单。
4.
3.6.3直接机务准备工作应在起飞前一小时内完成,除非特别指定,基地的直接机务准备工作由航线处负责。如专机任务紧急,预先机务准备可以同直接机务准备合并进行。
4.
3.6.4专机起飞15分钟后,送机人员方能离开现场。
4.
3.7专机的备用航材和随机工作手册
4.
3.7.1根据专机技术状况和所执行任务的时间、条件及经停地点,专机领导小组会同专机随
机地面机务人员决定需要携带的随机备用航材。备用航材优先考虑发动机的点火系统、主轮和前轮、飞机位置灯系统、滑油和液压油料等。
4.
3.7.2随机工具由专机领导小组与专机随机地面机务人员共同确定,但至少应包括下述工具:
a)波音随机飞行包;
b)发动机防尘罩;
c)手电、常用套筒、扳手、钳子、解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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