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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7 14: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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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9-B767-07 修正案号:39-0305
一. 标题:机翼外侧前缘缝翼操纵杆的检查
二. 适用范围:
B2551 B2552
三. 参考文件:
    1.FAA
88-NM-195-AD 附录 39-6282

    2.波音服务通告 767-57-0021 88年 8月 25日

    3.电传
M-7201-89-1221 89年 8月 11日

    4.波音函件 767-SL-27-38 88年 9月 14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机翼外侧前缘缝翼操纵杆加工过程中可能留下印痕而造成裂纹,从而引起操纵杆断裂。为保证飞机操纵可靠性,现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200次起落内或9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但在昀近800次起落或6个月内已检查过的除外,以后到者为准,依波音服务通告767-57-0021(1988年8月25日)的要求,对机翼外侧前缘缝翼操纵杆进行目视检查。
      (1)如果操纵杆上所打印记是1983年6月或以后生产的,不需要进一步做工作。
      (2)如果操纵杆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或是1983年6月前生产的,
 CAD1989-B767-07 /39-0305
则依照波音服务通告767-57-0021图1(1988年8月25日)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查。如果发现有裂纹或断裂现象,必须在下一次飞行前依照波音服务通告767-57-0021图2进行更换。1983年6月以前生产仍装机使用的操纵杆应重复进行超声波检查,检查的间隔时间为不超过2000次起落或15个月,以先到为准。
    2.安装1983年6月或以后生产的操纵杆的飞机不必做1(2)的检查。
    3.执行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89年9月5日
六. 颁发日期:1989年 8月 19日
七. 联系人:  张书利               中国民航华北局适航处 45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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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9-C130-01修正案号:39-0307
一. 标题:检查机身第 477和 517站位及纵剖线 61L至 61R间的增压机身整流罩支承结构
二. 适用范围: B3002、B3004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89-15-03,附录 39-6265
    2.LOCKHEED紧急服务通告 A382-53-49/A82-635,修改 1,  1989年 5月 19日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飞机因产生疲劳裂纹而随后的释压,在飞机累计达6300飞行小时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在飞行手册 “限制”节内增加下述内容:
“飞机座舱增压使用压力应不超过10英寸水银柱 ”。

2.
按照LOCKHEED紧急服务通告A382-53-49/A82-635修改1(1989.5.19版)检查机身站位477和517,纵剖线61L至61R之间的增压机身整流罩支承结构。

    3.如检查发现裂纹,在下次飞行之前,应提出修理方案上报,经适航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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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