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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7 14: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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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消除主纵向配平继电器过热和前货舱着火的可能性,应于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或继电器累计工作在16000飞行小时以前(以后到者为准),完成下列工作:
    1.打开继电器盖子,检查主纵向配平继电器的触点有无弱化、严重打火、积炭以及非正常损耗,并按MD80维护手册27-40-4章进行一次系统功能检查。

    2.如发现有损坏,再次飞行前应按照MD80维护手册27-40-4更换继电器,并进行系统功能检查。

    3.按本指令四、1要求对该继电器的重复检查,不得超过4500飞行小时。


 CAD1990-MD82-16 /39-0527
六. 颁发日期:1990年 12月 29日
七. 联系人:  刘加祯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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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67-01 修正案号:39-0528
一. 标题:在 C级下货舱安装防火隔板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注册的C级下货舱未安装地板的76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0-25-08  修正案 39-6816

    (2)FAR 25部

    (3)CCAR 25部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货舱着火后火焰蔓延到货舱衬里后部,要求在1993年7月2日前,完成下述工作:
A、按波音公司推荐的方法,在C级下货舱斜侧壁衬里(Sloping Sidewall Cargo Compartment  Liner)底部安装防火隔板;防火隔板所用材料必须符合FAR25部附录F-III或CCAR25部附录F的要求。
    B、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1年1月6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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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