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0-B747-25修正案号:39-0504
一. 标题:检查 BS340至 BS400间 S-6L和 S-6R处的搭接情况
二. 适用范围: B2442、B2444、B2446、B2452、B2454
三. 参考文件:
(1) FAA AD-90-23-14修正案 39-6801
(2) FAA AD85-17-05 修正案 39-5123
(3)波音服务通告 747-53-2253R2 (1990年 3月 29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客舱快速释压,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A.对未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53R2进行改装的飞机,根据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53R2和下述的时间要求,用高频涡流探伤的方法,检查机身站位(BS)340至BS400间S-6L和S-6R桁条处的机身搭接部位有无裂纹。
1.时间要求:
a.除已在昀近2750次起落以内进行过检查的飞机外,要求在累计使用10000次起落前或在本指令生效后250次起落前或在本以后到为准。
b.在首次检查后以不超过3000次起落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
2.如发现裂纹,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53R2
CAD1990-B747-25/39-0504
进行修理。
B.对已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53R2进行过改装的飞机,根据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53R2和下述的时间要求,用高频流探伤的方法,检查机身站位BS340至BS400之间S-6L和S-6R桁条处的机身搭接部位有无裂纹。
1.时间要求:
a.除已在昀近2750次起落以内进行过检查的飞机外,要求在改装后累计使用10000次起落前或在本指令生效后250次起落前,以后到者为准。
b.在此以后不超过3000次起落的时间间隔进行重复检查。
2.如发现裂纹,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53R2进行修理。
C.在完成本适航指令时,客舱内外压差超过1.5 PSI即算一次起落。
D.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0年12月11日
六. 颁发日期:1990年11月30日
七. 联系人: 陈岳宏 中国民航局华北适航处 456234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