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在起飞后,着陆或发生颠簸后,以及在正常飞行时,不超过30分钟间隔或烟雾警告连续鸣响后,消防员必须对整个货舱进行目视检查,以监控火情(除非安装有经批准的温度监控系统)。
d.对地板面积超过200平方英尺的货舱/行李舱的飞机,应增配一名经培训的消防员(这名消防员可以由经过消防培训的乘务员兼任)。
e.制订灭火程序,以便控制货舱火警。
(2)安装和配置下列系统和设备:
a.提供适当的防护服装并存放在进入货舱的入口附近,以便上述1、(1)a和1(1)d节要求的消防员灭火时使用。
b.提供至少30分钟的保护式呼吸装置及附加的氧气以供给消防员按1、(1)c的要求检查货舱火情时使用。该套设备必须满足"技术标准规范"(TSO)C-116,Action Notice8150.2A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并存放在货舱入口附近。
c.提供至少48磅海伦(HALON)1211灭火剂或等效的灭火剂,以手提式灭火瓶形式存放在货舱内以备使用,至少要求有两个灭火瓶必须具有不少于16磅的容量。
d.提供至少两个2.5加仑的手提式水质灭火瓶,或与其相当的灭火瓶,并存放在货舱入口处,以便货舱灭火时使用。
e.提供一种设备以保证:
(1)驾驶舱与货舱消防员位置之间,和
(2)驾驶舱与货舱内之间的双道通话联络。
f.在货舱内明显的部位安装标牌,清楚地标明装置货物的包装要求和限制。它规定在集装板和集装箱至少两侧的整个长度上应有足够的通道和宽度便于接近和灭火。
修改《载重平衡手册》,通过说明和图表来表示装载说明。 注:如果下述2(1)和2(2)条的要求可以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9个月内完成,则1节所要求的工作可以不进行。
2.在本指令生效后四年内,或将货物装入B级货舱前(无论哪个后发生),应按下述之一要求完成工作:
(1)按CCAR25.855,25.857(c),25.858(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章第 1次修正案 ,1990年 7月 18日生效 )*及 FAR25.855(修正案
(2)将有下列内容的标牌安装在所有B级主货舱内醒目的位置,且需经当地适航部门批准。 注*. CCAR25第1次修正案包括FAR25部修正案25-66在内的所有修正案。
标牌内容:在货舱内的货物必须装在经批准的防止火焰穿透性集装箱内,并满足CCAR25.857(c)的要求。集装箱的顶部,侧壁和底板,必须满足CCAR25部,附录F,(25部第1次修正案)的要求。
(3)除上述1节要求以外,改装B级货舱和相关系统,以包括下列要求:
a.提供一套扑灭货舱内着火的"Knock down"灭火系统,此系统能在不少于15分钟期间提供放完海伦1301灭火剂或等效的灭火剂,其初始灭火剂浓度至少为5%,其抑制火情灭火剂的浓度至少为3%。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