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中国民航局适航司和美国联邦航空局西雅图飞机审定办公室经理提交一份发现任何3级腐蚀的报告,并对该用户机队中的所有707/720飞机上的有关部位进行检查;或者
b.将下列之一,呈交民航局适航司批准:
(1)为了在该用户机队中的其它同类型飞机上在那个部位执行检查工作,以保证能及时地发现任何其它的第3级腐蚀而对维修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议以及作这样调整的具体数据;或者
(2)能证明发现的第3级腐蚀只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因而不需对维修计划作这样的调整的资料。
注:尽管波音防腐文件1.1节规定,允许不符合第3级腐蚀定义(所谓第3级腐蚀是指这种腐蚀对飞机适航性有潜在的危险,因而需要迅速地采取改正行动)的腐蚀可以作为第1级腐蚀来处理,如果用户发现它“能认为在该用户的同一机群的其它飞机使用中只是非典型的一次事件”的话。本段要求的证明任何这样发现的数据资料应呈交给民航局适航司批准。
2.一当发现为了确保能及时地发现任何其它的第3级腐蚀所做的维修计划调整是必须的,民航局将强制性地对所提的建议作出调整。
3.本指令B.1或B.2段提到的经调整的维修计划被批准后,在进行该计划规定的第一次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时间之前,对民航局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将那些调整包括进去。
C.为了适应不可预期的工作安排的需要,允许将重复检查间隔时间增加10%,但不超过6个月。任何这样的延长需书面通知主管适航处认可。
注:除了本段中提到的以外,尽管波音防腐文件第3.1节第4段作了规定,任何延长完成时间的要求必需由民航局适航司批准。
D.第2级腐蚀的报告表和关于第3级腐蚀工作报告,必须按照波音防腐文件第5.0节要求,至少每季度呈报一次。
E.如果某一用户现行的腐蚀检查方案规定的重复检查间隔或工作间隔比波音防腐文件第4.3节中相应的间隔短时,没有民航局适航司的特别批准,它们是不能增加的。
F.本指令涉及的任何飞机,在其加入另一空运企业营运以前,必须
CAD1990-B707-02 /39-0525
按以下要求,制定一个完成本指令要求的工作任务的方案:
1.对于原先曾经按FAA或中国民航局批准的维修方案营运过的飞机,新用户必须按照原先的用户的维修计划或者新用户的维修计划在每个部位完成初始检查工作,但以能较早地完成该项检查工作的日期为准。在每项检查工作已经执行过一次以后,以后的每次检查工作必须按新用户的维修计划执行。
2.对于原先没有按FAA或中国民航局批准的维修方案营运的那些飞机,必须在加入该用户营运以前按FAA或者按照民航局适航司批准的维修方案完成本指令要求的每项初始检查工作。
G.如果在初始检查之后,在任何检查中发现腐蚀超过第1级水平,应对腐蚀控制大纲关于有关部位的内容予以评审并加以补充,使腐蚀减低到第1级或更好些。
1.如果需要提出改正措施以减少未来发现的腐蚀到第1级或更好。这样的改正措施建议必须在发现这样的腐蚀后60天以内,呈交民航局适航司批准。
2.在改正措施建议被批准后30天内,修订民航局批准的维修方案,以便将批准的该改正措施包括进去。
H.一种替换的符合方法或完成时间的调整,能提供一个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经过民航局适航司批准后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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