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DHC6-03 修正案号:39-0612
一. 标题:检查升降舵根部翼肋裂纹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双水獭飞机。
三. 参考文件: 加拿大运输部适航指令 CF-82-21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升降舵根部翼肋处发现了裂纹,为了防止裂纹发展为临界裂纹,必须完成如下工作:
1、以不超过600飞行小时的间隔,按照1984年5月25日德哈韦兰公司颁发的6/399号“服务通告”E版,或经批准的其他版次,所述程序和方法检查升降舵根部有无裂纹;如果发现裂纹则在下次飞行前,按照6/1769号“通告”改装根部翼肋;
2、在1996年1月1日以前,或15000飞行小时之前,以后到者为准,完成6/1769号改装,完成了此项改装后,可以终止执行本适航指令。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6月 15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5月 31日
CAD1991-DHC6-03 /39-0612
七. 联系人: 高旭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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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MD82-05 修正案号:39-0613
一. 标题:检查方向舵操纵调整片摇臂组件
二. 适用范围: 生产线号1269及以后装有非金属复合材料方向舵组件的MD-82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适航指令 AD91-13-03 修正案 39-7034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避免丧失方向舵的操纵,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在飞机累计飞行3000飞行小时之后5天内,或本适航指令生效
后5天内,(以后到者为准)根据麦道公司紧急服务通告ASB27-320(1991年5月10日颁发)施工说明目视检查方向舵操纵调整片摇臂组件(件号P/N395539-1)是否有裂纹,如果发现裂纹,应在下次飞行前,拆除有裂纹的组件,更换上一个新的相同组件。如同时完成下述2段的要求即满足本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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