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47-12 修正案号:39-0582
一. 标题:检查吊架支柱中梁保险销
二. 适用范围:
B-2442、B-2444、B-2446、B-2448、B-2450、B-2452、B-2454、 B-2462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1-09-01 修正案 39-6970
(2)波音电传:M-7240-91-1296 1991年 4月 25日
(3)波音服务通告:747-54-2063R7 1991年 3月 29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对吊架支柱中梁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4-2063R6或先前各次修订版装有件号为69B90909-1、69B90909-2、69B90909-14、69B90909-15、69B90909-16及69B90909-17的新式保险销的飞机,以及生产制造时安装上列件号新式保险销的飞机。为防止此类新式保险销的失效而造成发动机脱离机身的事故,今要求如下:
(一)在累计使用12000飞机小时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2000飞行小时内,以后到者为准,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4-2063R7检查中梁保险销内有无底漆和防锈剂。
(1)、如已有底漆和防锈剂,则无进一步要求。
(2)、如无底漆和防锈剂,则在下次飞行前应按波音服务通告
CAD1991-B747-12 /39-0582
747-54-2063R7检查保险销有无锈蚀和裂纹。
①如发现有锈蚀或裂纹,则在下次飞行前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4-2063R7更换保险销。
②如无锈蚀或裂纹,则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4-2063R7施加底漆和防锈剂后可继续使用。
(二)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5月 28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5月 10日
七. 联系人: 李经农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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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47-13 修正案号:39-0583
一. 标题:安装废水系统放水柱的护板
二. 适用范围: B-2442、B-2444、B-2446、B-2448、B-2450、B-2452、B-2454、B-2456、B-2458、B-2460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1-09-11修正案 39-6980
(2)波音电传:M-7240-91-1402 1991年 5月 2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