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MD82-01 修正案号:39-0577
一. 标题:飞机尾锥释放系统的试验检查
二. 适用范围: 所有MD-8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 91-07-06,修正案 39-6934; 2、麦道紧急服务通告 A53-244,更改 1,1991年 2月 8日下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确认飞机尾锥释放系统操作及维护的正确性,完成下列工作: A、在飞机出厂后服役12个月之内,或本指令生效后90天内,以后
到为准,按照麦道公司紧急服务通告A53-244更改1(1991年2月8日下发)的实施指南要求,对飞机尾锥释放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及检查; B、按照本指令A项要求进行功能试验中若发现在飞机尾锥释放过程中有缺陷,必须在下一次飞行前进行修理; C、重复本指令A项要求的飞机尾锥释放系统功能试验及检查,其间隔不得超过3500飞行小时或18个月,以先到为准;
D、按本指令A项要求实施检查及功能试验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应在30天内报告民航局适航司适航工程处并抄报给美国联邦航空局洛杉矶飞机审定办公室,其地址如下:
MANAGER,
CAD1991-MD82-01 /39-0577
LOS ANGELES AIRCRAFT CERTIFICATION OFFICE, 3229 EAST SPRING STREET, LONG BEACH,CALIFORNIA 90806-2425
U.S.A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4月 30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4月 25日
七. 联系人: 张红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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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57-05 修正案号:39-0578
一. 标题:检查前起落架舱门作动筒
二. 适用范围: 所有波音75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中南适航代表组重要信息快报;
2、波音 757 IPC 32-34-03-0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因前起落架舱门作动筒安装不正确而造成软管破裂,危及飞行安全,除非已事先完成外,自本指令生效之日3天内检查前起落架舱门作动筒液压软管接头的安装位置。若作动筒上液压软管接头方向向机尾方向,则在下次飞行前更换前起落架舱门作动筒,新更换的作动筒软管接头方向应向机头方向,且在收放前起落架过程中不与附近摇臂相磨。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4月 22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4月 22日
七. 联系人: 程辉
CAD1991-B757-05 /39-0578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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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