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在飞行中,以不超过30分钟的间隔及发现火情和灭火后,消防员必须对整个B级主层货舱进行目视检查,以监控火情。
f、提供一套能满足CCAR25.855(25部第1次修正案)的货舱衬垫(Liers)。在旅客舱和货舱之间的防烟/防火隔板必须从货舱地板延伸到舱顶或飞机机身蒙皮顶部,并从左侧壁板到右侧壁板。衬垫和防火隔板所用的密封材料必须满足CCAR25附录F、第III部分(25部第1次修正案)的防火穿透性要求。除非是现行安装的玻璃纤维强化树脂材料。此外,对货舱内安装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窗户、线路和主要飞行操纵系统(除非可以证明货舱内着火不会引起控制系统的卡阻或不能操纵),以及安装在货舱内的其他与飞行安全和着陆相关的设备,必须提供防护罩,这些防护罩的材料必须满足CCAR25部附录F、第III部分(25部第1次修正案)的防火穿透性要求。
g、在货舱内提供下列照明系统。
(a)货舱内一般区域的照明在40英寸间隔内,即在集装板和集装箱的一半位置和整个高度位置处,测得的平均亮度为0.1英尺一烛光。
(b)在货舱进口通道上的照明要按1、(2)、f节要求在着火后和
CAD1991-MULT-04 /39-0601
灭火剂释放后,有可能看清舱内的状况,以及在灭火剂浓度损耗至3%以下之前,提供在第40英寸间隔内测量的平均照度为0.1英尺一烛光,在一条2英寸宽平行于货舱地板中心的直线上,高度不少于0.05英尺一烛光的照明设备。
h、提供一套安全的方法,以便将手提式灭火瓶内的灭火剂有
效地喷射进每个集装箱内或包覆的集装板内。 i、制订灭火程序,以便控制货舱内火警。 j、制订消防培训大纲,以符合本适航指令2.(3).a(I)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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