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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47-16 修正案号:39-0604
一. 标题: 747-400型机无线电导航的使用限制
二. 适用范围: B2456、B2458、B2460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1-12-08 修正案 39-7019
(2)波音电传:M-7240-91-1833 1991年 6月 7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使用错误的测距仪(DME)信息,而降低了航路无线电导航的精度以及航站区域的导航能力,并增加了漏失进近的机会,现要求在本指令生效后10天内完成下述工作:
A、检查飞机或飞机记录以确定飞机上是否装有科林斯(COLLINS)
公司生产的件号为622-4540-120的测距仪(DME)。 1、如果未装上述件号的DME,则不需做任何工作。 2、如果装有上述件号的DME,则在下次飞行前应在飞行手册(AFM)
的限制部分增加下述内容。为完成此工作可把本指令插入手册中。 电子系统飞行管理计算机系统(FMS) 如果在认为处于无线电数据已更新的区域时,FMS-CDU信息显示出
“IRS NAV ONLY”(仅使用惯性导航)信息,则在航站区和航路上禁止使用相应的FMC进行无线电导航,并且必须认为相应的DME是不工作的。
CAD1991-B747-16 /39-0604
如果无线电数据的更新为受影响的FMC所重建,则可重新使用无线电导
航。 测距仪(DME) 在进近时,要求把左、右两部测距仪(DME)调谐在同一站台并进行
监控。如果发现两部DME的信息有差异时,则在进近时只可以使用导航显示上有“DD”或“VD”显示的DME。 B、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6月 17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6月 13日
七. 联系人: 陈岳宏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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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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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MULT-05 修正案号:39-0605
一. 标题:检查货舱灭火系统
二. 适用范围:
列于波音服务通告757-26A0026、747-26A2180、767-26A0075和767-26A0076(1991年3月28日颁发)以及757-26A0027修改1(1991年4月11日颁发)中的波音747-400、757、76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91-12-03 修正案 39-7014。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避免飞机货舱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时减少或阻塞灭火剂,以及防止初次释放时系统低压误指示,应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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