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AA适航指令 86-NM-220-AD修正案 39-5583
3.波音电传 M-7201-7574E-AB701
4.波音服务通告 747-53A2265修改 3
5.波音服务通告 747-53·227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86-B747-15,39-0057
本适航指令为CAD86-B747-15,修正案39-0057的修改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原指令中相应的条款即告失效。凡未涉及的条款,仍按原指令执行。
4.在飞机累计起落次数达到16,000次时,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3(或经FAA批准的昀新修改)对飞机两侧下述部位的机身隔框蒙皮进行目视或X光检查。
(1)机身站位200-220,0-13A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20-240,0-6长桁
CAD1986-B747-15R1/39-0085
之间;机身站位240-400,14-19长桁;机身站位240-400,26-34长桁之间;机身站位400-480,30-34长桁之间;机身站位320-340,0长桁到客舱窗户上窗台板之间;机身站位400-520,0-6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40处、左右34长桁之间的机身腹部区域;机身站位320处,34长桁到前起落架舱之间。
(2)完成上述第2、3条提出的检查。
7.如果经X光检查发现裂纹,则应按照下列规定对结构进行目视检查,以确定裂纹的长度。
(1)如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应停飞检查:发现蒙皮上有裂纹迹象;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隔框上有超过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3规定标准的裂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隔框上发现裂纹。
(2)如果在一个隔框上发现没裂穿且不超过747-53A2265R3中规定标准的裂纹,而且在周围蒙皮和相邻隔框上未发现裂纹,则可在150个起落之内进行目视检查。
8.如果目视检查发现裂纹,且飞机状态不能满足747-53A2265R3 (或经FAA批准的昀新修改)第Ⅲ节H段的要求,则应将飞机停场,按照FAA批准的程序进行修理,并按照上述服务通告第Ⅲ节对裂纹周围的结构进行目视检查,如果有损坏,则应修理。
12.当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应对机身站位340-400之间的上舱右侧进行检查:
(1)在上舱右侧机身站位340-400处发现裂纹或对裂纹进行过修理(机身站位360处,与机组紧急撤离窗口前下角相邻的第3长桁处的隔框腹板裂纹除外);
(2)左侧结构曾经拆换或改装过。
凡执行本条规定者,可不执行前述第2、3、4、5条中所述部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13.如果按照FAA批准的程序或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2(或经FAA批准的昀新修改)安装了新的经过改进的隔框,则可停止执行本指令中对拆换过的结构及其相邻的结构(包括隔框、桁条及蒙皮)进行重复检查的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87年4月16日
六. 颁发日期:1987年4月10日
CAD1986-B747-15R1/39-0085
七. 联系人: 陈南玲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7-SD36-01修正案号: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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