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飞机起落次数累积达到10000次时,应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3(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对飞机下述部位进行目视或X光检查,看其是否有裂纹:
(1)对下列部位的机身隔框及周围蒙皮进行检查:机身站位200-240,13A-14E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40,6-13A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40-400,22-26长桁之间;机身站位500-520,30-34长桁之间(以上为机身两侧结构)。机身站位360,左3长桁处飞机左侧结构。
CAD1986-B747-15/39-0057
(2)检查地板梁与机身隔框衔接处的梁与隔框;机身站位330,11-14长桁之间两侧结构及相邻的蒙皮。
(3)检查机身站位360-420、4-10A长桁之间的机身两侧隔框、周围蒙皮及抗剪带。
(4)对机身隔框及周围的蒙皮,窗台板/加强肋、长桁,与隔框相距三英寸以内的地板梁,蒙皮与蒙皮的连接处,进行一般性内/外部目视检查;机身站位400-520、上舱地板与30长桁之间两侧及机身站位417、460、480处、门切割角处进行详细的外部目视检查。
3.在飞机累计起落次数达到13,000次时,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3(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完成下述目视或X光检查。
(1)检查站位340-400,0长桁到上舱地板之间两侧机身隔框结构,周围蒙皮、抗剪带及窗台板。
(2)检查机身站位400-520、6长桁到上舱地板之间的两侧机身隔框、周围蒙皮及抗剪带。
(3)完成上述第1条提出的检查。
4.在飞机累计起落次数达到16,000次时,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3(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对飞机两侧下述部位的机身隔框、蒙皮进行目视或X光检查。机身站位200-220,0-13A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20-240,0-6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40-400,14-19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40-400,26-34长桁之间;机身站位400-480,30-34长桁之间;机身站位320-340,0长桁到客舱窗户上窗台板之间;机身站位400-520,0-6长桁之间;机身站位240处左右34长桁之间的机身腹部区域;机身站位320处,34长桁到前起落架舱之间。
5.在飞机累计起落次数达到19,000次时,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3(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对机身站位140-520之间的机身隔框及周围蒙皮进行目视或X光检查。
6.对上述第2、3、4、5条要求,需进行重复检查,其时间间隔如下:
(1)若首次检查采用目视方法(包括前述波音服务通告中所述的探测镜检查),则下次检查不得超过3,000次起落。
(2)若首次检查采用X光方法,则下次检查不得超过1,500次起落。
7.如果经X光检查发现裂纹,则应按照下列规定对结构进行目视检查,以确定裂纹的长度。
(1)如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应停止检查:发现蒙皮上有裂纹迹象;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隔框上有超过波音服务通告747-53A2265R2规定标准的裂纹;在两个以上相邻隔框上发现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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