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装
ΓA-4200-3K安全活门后,必须对液压应急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其性能应符合有关规定;
3.此项改装由航空工业部一七二厂负责实施,各用户协助。
五. 生效日期:1986年 12月 1日
CAD1986-Y007-04/39-0055
七. 联系人: 王辉明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6-B707-03修正案号:39-0056
一. 标题: B707重要结构项目的检查
二. 适用范围: 所有的B70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 85-12-01R1修正案 39-5439
2.波音文件 D6-44860:补充结构检查文件第 M次修改。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1.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的160天之内,按照波音文件D6-44860补充结构检查文件(SSID)第M次修改,将B707飞机的维护检查计划中有关重要结构项目进行修改,维护计划的修改必须包括:在重要结构项目上发现裂纹后向制造厂报告的程序;对每个重要结构项目的检查时限、重复检查间隔、检验技术要求及昀后采取的措施等。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60天之内,对每个已超过D6-44860第M次修改中规定的初始检查时限的重要结构项目进行检查;对没有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检查时限的重要结构项目,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60天之内,或在到达时限时(以后到者为准),进行初始检查。
3.如果检查中发现裂纹,则应在下次飞行前
(1)将裂纹件拆下,并装上由制造厂提供的替换零件;
(2)如果进行修理,则应按照波音结构修理手册规定的或局适
CAD1986-B707-03/39-0056
航司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
4.在波音文件D6-44860第M次修改的5.2节规定的检查间隔,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将其延长。
5.如果用户的维修计划中已包括上述第1、2、3、4条中所提出的要求和限制,则可停止执行本适航指令。
6.在其它适航指令中已有特定要求的重要结构项目,可不执行本适航指令。
五. 生效日期:1986年 12月 1日
六. 颁发日期:1986年11月27日
七. 联系人: 陈南玲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6-B747-15修正案号:3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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