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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7 13: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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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在一个隔框上发现没裂穿且不超过747-53A2265R2中规定标准的裂纹,而且在周围蒙皮和相邻隔离框上未发现裂纹,则可在150个起落之内进行目视检查。


    8.如果经目视检查发现裂纹,且裂纹超过747-53A2265R2(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中规定的标准,则应将飞机停场,按照FAA批准的程序进行修理。

    9.本适航指令所述的起落次数,可按机舱内压差超过2.0PSI的循环次数计算。


    10.如果飞机在以前的改装/修理时曾换过新结构件,则对该结构件进行上述检查的时间从其装机之日算起。

    11.对与新装机的机身隔框相邻的结构、蒙皮、长桁、支架、抗剪带等,如果已检查过其周围结构,且所有裂纹已在新隔框安装前全部修理完毕,则其重复检查时间可推迟到10,000起落,检查时间从新隔框装机之日算起。对机身站位340-520、第6长桁区域的结构,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同时完成下述工作:


    (1)按照FAA批准的程序对机身站位360-500之间的机身两侧抗剪带进行改装(在机身站位380-440左右两侧机组服务门处,抗剪带不需进行改装)。

    (2)更换机身站位340-400处的左右两侧第6号长桁(在机身站位390-400处机组服务门位置,不需更换长桁)。


    12.当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应对机身站位340-400之间的上舱右侧进行检查:
    (1)在上舱左侧机身站位340-400处发现裂纹或对裂纹进行过修理(机身站位360处,与机组紧急撤离窗口前下角相邻的第3长桁处的隔框腹板裂纹除外);
    (2)左侧结构曾经拆换或改装过;

    (3)最后一次检查是对上舱左侧,对右侧的检查延期了。


    凡执行本条规定者,可不执行前述第2、3、4、5条中对所述部位提出的检查要求。
    13.如果按照FAA批准的程序安装了新的经过改进的隔框,则可停止执行本指令中对拆换过的结构及与其相邻的结构进行重复检查的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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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联系人: 陈南玲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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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6-MULT-02修正案号: 39-0058
一. 标题:飞机加装紧急撤离通道地板指示灯
二. 适用范围:     未装有紧急撤离灯光系统的所有25座以上的旅客运输机
三. 参考文件:
FAR121-310,AMENDMENT,121-18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以往的飞行中,曾出现过由于无紧急撤离灯光而使旅客在飞机因事故迫降后撤离不出飞机,造成伤亡的情况。因此,美国联邦航空局在其联邦航空条例FAR-121-183中对机上紧急撤离灯光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按其规定,紧急撤离地板指示灯和紧急出口指示灯应能在客舱通道地板4英寸以上所有灯光模糊不清时,为旅客提供应急撤离通道。国外各飞机制造公司为此提出了各自的加装该系统的方案。考虑到我国飞机目前状况及该问题的紧迫性,现对我国所有25座以上的旅客运输机提出如下要求:
    1.在1988年2月底以前,80座以上飞机凡未装有紧急撤离通道地板灯的必须完成加装工作。25至80个座的飞机1988年6月底以前必须完成加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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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