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6-MD82-04修正案号:39-0063
一. 标题:关于 51RV-4导航接收机的临时使用限制和改装
二. 适用范围:
51RV-4导航接收机,件号622-3255-×××,序号5960至7277(含 7277)
三. 参考文件: 柯林斯紧急服务通告 A2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LM-101放大器参数的改变,51RV-4导航接收机的偏离输出信号在着陆时会产生波动,从而造成HSI、CDI、F/D以及自动驾驶仪等设备的错误动作,为此要完成下列工作:
1.没有装上飞机使用的RV-4导航接收机,在完成柯林斯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发的A22紧急服务通告之后,才能装机使用。
2.对于装在飞机上的51RV-4导航接收机,完成下列工作:
(1)在收到本指令后的三天之内,在51RV-4的控制盒上挂上 “禁止使用Ⅱ、Ⅲ类自动着陆 ”的标牌;
(2)在收到本指令后的三天之内,在51RV-4的控制盒上挂上 “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不得与VOR/LOC耦合 ”的标牌;
(3)除非在本指令生效日期前的两天之内才校验过,否则在本指令生效后的三天之内,校验VOR/LOC的定中性,其结果应符合±2.5度的
CAD1986-MD82-04/39-0063
要求。
(4)在本指令生效后的三十天内,按柯林斯A22紧急服务通告的要求,完成对所有受影响的导航接收机的改装。
(5)完成了第(4)项工作后,(1)、(2)、(3)项内容不再有效。
五.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6日
六. 颁发日期:1986年12月26日
七. 联系人: 陈世华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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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6-S76A-05修正案号:39-0064
一. 标题:检查 S-76A型直升机的周期操纵杆
二. 适用范围: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登记的S76A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美国西科斯基公司紧急服务通告 ASB76-67-26号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若以前未执行紧急服务通告76-67-26号,则: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5飞行小时内,按照上述通告的要求,检查正、副驾驶的周期操纵杆有无横向间隙。若发现间隙,则应分解周期操纵杆,按照通告的要求修理或更换失效的部件,同时完成2所要求的工作。
2.对无横向间隙的操纵杆,应结合下一次25飞行小时检查,按照上述通告的要求,对正、副驾驶的周期操纵杆的止动销按新规定重新保险。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