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报告期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3、在香港公告的本公司2009年度业绩公告。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09年年度报告》的意见及声明 。
董事长:司献民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2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规范运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审批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对外担保。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5日通过决议,同意为公司2007年度自费飞行学员的培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085.8万元。被担保人为公司招收的采用自费模式培养并申请个人贷款的飞行学员,担保期限自银行向被担保人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2、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审批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对外担保。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8月27日通过决议,同意为公司2008年度自费飞行学员的培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360万元。被担保人为公司招收的采用自费模式培养并申请个人贷款的飞行员,担保期限自银行向被担保人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8月26日通过决议,同意为本公司2009年度部分自费生飞行员培训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475万元。保证期间为银行向飞行员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被担保人为公司招收的采用自费模式培养并申请个人贷款的飞行员,担保期限自银行向被担保人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决议,同意厦航为半自费飞行学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每名飞行学员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累积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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